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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私取存款挥霍1.8万,家长求助消保委部分退货

澎湃新闻记者 陆玫
2014-09-26 20:4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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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岁的小余父母常年在外务工,他和奶奶住在温州洞头县老家。2周前,小余找借口从奶奶那里拿走了银行存折,取出4万元,与另外3名“留守儿童”花1.8万元购买手机、游戏充值卡等,还请人吃饭、玩乐。在洞头县消保委调解下,经营户通过退货、折旧等方式退回小余家长4000元。

        “小余未满18岁,按《合同法》规定,如父母认为其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商家有返还购物款的义务,已使用的商品可适当折旧处理”,9月26日,该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林加恭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小余和同学小林(10岁)、小聪(11岁)、小木(17岁)不同村,在学校也属不同年级,但关系较好。他们都是“留守儿童”,大部分时间和家里老人生活,其中2人还来自单亲家庭。

        因土地被征获得补偿,小余家有10万元左右的存款,存折由奶奶保管。9月13日,小余借口存折老旧需换新,向奶奶要了存折和密码。当天下午和次日上午,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和3个小伙伴提取4万元现金,买了手机5部、平板电脑2部,以及游戏书籍、游戏充值卡、玩具和其它生活用品,花费约1万元。因买的东西太多,他们特意买了3个拉杆箱装物品。此外,还请同学吃饭、打游戏、住宿,花去8000元。

        过完周末,小余带着手机、平板电脑到校,上课偷偷使用时被老师发现。老师与他奶奶沟通后,觉得事有蹊跷,便通知其在外地的父母。

        这时,小余只能说出实情,交出还没花掉的现金和存折。9月18日,小余父母带着4个孩子和4名日常照顾他们的老人,拖着3个拉杆箱,到县消保委请求帮助。

        “该案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解范围,一般要走司法途径,但考虑到孩子买的基本是电子产品,走司法途径耗时长、电子产品贬值速度快,消保委给予了帮助”,林加恭告诉澎湃新闻。

        县消保委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除了16~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受一定的限制。《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适应的合同,订立的其它合同效力待定,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父母(监护人)认为买卖合同无效的,商家有返还购物款的义务,购买人有返还完好商品的义务;商品如有使用迹象或配件丢失,商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4人吃饭、住宿、玩乐花去8000元,相应的服务性商品已被使用,无法退还。购买的1万元商品均有不同程度的使用痕迹,还存在包装、配件、购买凭证丢失等情况。其中,2只手机、2个平板电脑已经激活,3个箱包磨损比较严重,影响二次销售,经协调,商户退还赚取的利润;没有使用的游戏充值卡办理退货;其它商品折价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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