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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错峰放假
诉求如此不同,统一称为“放假”,其结果就是无论如何安排,都不能令人满意。
比如“五一”和“十一”黄金周放长假,很多人觉得节前工作时间过长,备感疲乏,法律学者也认为某一年的黄金周前夕连续8天上班违背了《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于是顺乎民意,取消了“五一”黄金周。
结果相当一部分职工说,我们本来就没有享受到带薪休假,借着黄金周,还可以实现一些权利,现在取消了黄金周,反而福利受损。于是有人指点说,关键是要落实带薪休假,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劳动监管。
不过从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实行带薪休假,一直到2007年正式通过《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予以制度化,哪怕是在广东这样的经济发达省份,最近“大粤网”等单位调查860名受访者,结果显示,逾六成受访者表示单位有带薪年休假制度,但仅有二成多受访者称每年享受到了带薪休假。若单位没有执行带薪休假制度,76 .39%的受访者表示不会主动争取。可见,一味呼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不一定有效果,况且还要考虑执法成本过高之类,没那么简单。
如何放假,不仅涉及各个节日的文化和政治含义如何厘定和表达,还要考虑旅游部门的经济利益、国家的产业政策、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而所有关于放假的诉求之中,核心无疑是如何落实带薪休假,落实了带薪休假,其他矛盾迎刃而解。
8月底发布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条中,专门提到“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为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创造条件”,如果把“中小学生春假”与“带薪休假”结合起来,落实带薪休假难题可以迎刃而解。
首先,在大部分职工可能因种种原因不能享受带薪休假,且该项权利救济渠道不畅,救济成本过高情况下,可以借鉴很多职工通过黄金周“搭便车”变相实现休假故例,让职工(包括单身职工和未育职工)搭上中小学生春假便利,以地方政府行政命令形式,统一实现带薪休假。
其次,目前看,中小学生春假大概设定为五天,而职工带薪休假时间最少也为五天,长短相同,“两假合一”正好合适,加上前后周末可以休到九天,这样既可以解决放假之后未成年人无人陪护问题,提高春假质量,也可确保职工带薪休假的基本权益。
再次,考虑到我国纬度跨度大,南北气候迥异,“两假合一”并不是要在全国实行统一日期的放假,而应该以省区市为单位,全国错峰放假。比如南方省份,三月中旬春暖花开正好放假,而北方还在天寒地冻则春假意义不大;三月下旬到四月上旬,中部省份进入春天,安排放假;而北方地区,则可以安排在四月中下旬。
当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设一些“放假区”,而具体应该将哪些省份划入哪个“放假区”,还应考虑该省区市职工人口,与周边省份的经济联系密切程度,交通设施状况,旅游资源等等因素,以尽量减小“放假区”因放假而对其他地区产生不良影响。
至于那些享受五天以上休假的职工,其余假期如何安排,则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自由协商。不打算“两假合一”的职工,可以安排值班。
这样做的好处是,以政府行政命令方式,补大部分职工权益维护之不足,起到制度托底作用;缓解交通和景区拥堵,提高旅游和出行质量。其坏处是,可能妨碍一些崇尚自由出行的职工的休假选择权。但权衡利弊,应该是利大于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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