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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评“毒豆芽”争议:豆芽就是豆芽,监管不能“尴尬”
豆芽制发中使用的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也成身份模糊的“灰色产品”。 东方IC 资料
【编者按】
豆芽属于食品还是农产品?这一归属决定了它的监管部门和使用法律。但根据澎湃新闻此前的报道,有关部门对其界定存在分歧,监管无法律依据,使用生长调节剂的无根豆芽成了说不清、道不明的“毒豆芽”。但老百姓想问的是,它到底安全不安全?9月28日,新华社发文《豆芽就是豆芽,监管不能“尴尬” 》,以下为全文:
豆芽本是餐桌上最常见的品种,可是豆芽到底是食品还是农产品的问题,却“尴尬”了不少监管部门。
近日,就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豆芽的培育制发过程比较特殊,不知道究竟是归管“种植”的农委部门管,还是归管食品生产的部门监管,而豆芽制发中使用的6-苄基腺膘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也成身份模糊的“灰色产品”。由此,各地行政、司法机关对涉及豆芽的食品安全立案的标准不尽一致,自由裁量权有点大。
豆芽到底归哪个部门管,到底用什么法律法规管,目前恐怕确有混沌之处。
豆芽看似农产品,但其制发过程确实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更类似工业产品制作,在一些地方,食品安全委员会“兜底”,能将这些产品统统管住;而在另一些地方,豆芽的身份究竟是什么,行政部门之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加上豆芽制发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化学物质,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食品添加剂”等身份间变换,名目众多的国标、地标、行业标准不太统一,监管法律法规也有模糊不清之处,导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时没有法律依据,监管易陷入真空。
但不论如何,豆芽就是豆芽,不管你怎么定义,它就在那里。老百姓不会计较它到底是“农产品”还是“食品”,也不太会专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食品添加剂”的区别。但是,有一点老百姓是关心的,豆芽必须是安全的,所以政府有责任依法、明确、统一加以监管。
看来,有关部门确实应听听老百姓在小小豆芽问题上的声音,尽快明晰这一食品的监管主体和立案标准,一方面为消费者的餐桌安全护航,另一方面保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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