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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经济犯,四部门喊你们回来:12月1日前自首从轻处罚
公安部等4部门发“海外追逃令”,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首。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下称《通告》),称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10月10日起至12月1日前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上述机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10月10日起至12月1日前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上述机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此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本通告所称经济犯罪,包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适用本《通告》。
“猎狐”2014行动已抓获128名嫌犯
公安部网站发文称,出台《通告》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给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早在1984年,我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开始不断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目前,已与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0多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加强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从根本上切断腐败资金外逃渠道。
今年,我国掀起了境外反腐追逃风暴。1月1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日发布《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公报》称,将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3月17日,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本地所有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建立和完善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
7月22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从即日起至年底,集中开展“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刘金国在会上强调,一些外逃嫌疑人还牵涉腐败犯罪,能否到案直接关系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即使犯罪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将其缉捕归案、绳之以法。”
据了解,全国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代号“猎狐”2014)目前已取得阶段性重大战果,先后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2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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