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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超千万一审被判15年
澎湃新闻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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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达球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 消息,10月13日,吉林延边州中院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8月28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达球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锦新、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17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晋升、企业发展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李某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李达球的刑事责任。
一审庭审时,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达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达球还进行了最后陈述。李达球的亲属、数十名群众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据央视最新消息,10月13日,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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