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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官员罚没跨区域买盐被停职,盐法被指滞后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郦晓君 薛小林 实习生 傅晨琦
2014-10-18 22:3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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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因“跨区域用盐”的认定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  CFP 资料

        来自河南信阳的黄先生在新郑市龙湖镇开了一家小餐馆,因为店铺搬迁,他从郑州市带了半箱之前没用完的盐。然而,10月15日上午却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

        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发各方关注,据央广网18日下午最新消息,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另有媒体报道称,新郑市盐业局盐政科科长郭新安被停职,稽查队长王胜利被撤职,责令两人作出深刻检查。        

        10月18日,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罗毅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新郑市盐业局对黄先生的处罚有法可依,但所依据的法律却严重滞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盐已经不再是稀缺资源,不应该专营,而是要开放管理。全国标准化盐类工作组组长李伏明也表示,食盐专卖“只有坏处没有好处”。        

处罚有法可依,但法律严重滞后      

        一个月前,黄先生在郑州十八里河镇开餐馆,后来搬到了新郑市龙湖镇,有半箱盐没舍得扔,就带到了新的餐馆。       

        10月15日上午10点,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发现了这批盐,告知黄先生夫妇“跨区域用盐”,食盐没收,并罚款200元。       

        据黄先生介绍,他被没收的盐有20多包,每包400克,当时在郑州买的时候78元一箱,一箱有50包。      

        “太委屈了,我以为盐都是通用的,根本不懂啥叫‘跨区域’。盐都是真盐,也没有过期,好好的盐,是我自己花钱买来的,我又没有倒卖盗卖,自己家里用也不行吗?扔掉多可惜。” 10月18日,黄先生告诉澎湃新闻。   

        尽管反复解释,但两名执法人员还是对黄先生处以200元的罚款,并将盐没收,给黄先生出示的罚款依据,是《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分别为:“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0月18日,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罗毅告诉澎湃新闻,执法人员按照《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算是有法可依。然而此款法律条文已经背离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是一部严重滞后的法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盐已经不再是稀缺资源,不应该专营,而是要开放管理。中国现代社会所提倡的是物尽其用,加强资源的流通和配置。  

“大法”未修,“小法”无从修订       

        公开报道显示,唐朝后期,政府财政陷入困境,盐利收入成为政府财政的支柱,此后历朝历代都因此而加强盐业管制。唐时盐利所得已居全国赋税的一半,北宋时期,盐利占全国赋税的三分之二。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盐税占国家税收的百分比越来越低。2006年盐税只占我国税收的0.04%,对于税收的贡献已经微乎其微。       

        全国标准化盐类工作组组长李伏明对央广网表示,实际上,这些年来,国家对于盐类的经营管理是在不断改革的,例如:2009年3月,“加快盐业行业改革”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4月21号,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第10号令,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李伏明还表示,“现在油、粮食都放开了,这个(盐)为什么不能放开?专营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啊。”     

        为何这部滞后的法律没有被及时废除?罗毅向澎湃新闻解释称,关于食盐的“大法”,即国务院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并没有修订,因此地方“小法”也无从修订。在学术界呼吁取消这部法律的呼声也并不高,无意中给了执法者所谓的“依据”,但执法理由非常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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