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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会解读⑤|公益诉讼告别“不告不理”时代,明确检察院职责
近年来,公益正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涉及公益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在此背景下,公益诉讼作为解决公益纠纷最具效力的方式,却因各种制度性缺陷备受羁绊。针对这个问题,本次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尝试在制度上为公益诉讼扫清障碍。这次顶层设计的意义何在,能否解决我国当下公益诉讼的诸多问题?澎湃新闻就此连线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长王公义,解答上述疑问。
明确检察院公益诉讼职责
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是损害“公共利益”,由于不会直接损害“私利”,在实践中很多公益事件因为没有人提起诉讼,而处于“不告不理”的尴尬境地。
王公义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之路。“这项改革主要解决公益诉讼主体不明的问题,此前个人和组织都具有提起公益诉讼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也有这样的义务。检察院是公诉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他们的职责,与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同,针对明确的公益事件,检察机关若不提起诉讼就是失职。”
公益诉讼“立案难”将得到改善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众多案例表明,“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颇具解释空间的限定词已造成大量公益诉讼“立案难”的问题,许多个人或组织因“未直接受害”而被挡在法庭门外。
王公义解释称:“若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没有重大问题,法院一般都会予以立案。”王公义同时表示,《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公诉的模糊定义会在这次改革中得到解决。“这次决定后,紧接着就会启动立法程序。”
公益诉讼效率将得到提高
公益诉讼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给一般的个人或组织带来巨大的诉讼成本,降低诉讼的积极性和效率。王公义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成后,检察机关会设立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公益诉讼,诉讼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承担,会提高公益诉讼的效率。
“公益诉讼会牵涉到很多利益,这也是为什么不推行让行政部门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王公义认为检察机关是最适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比如环保局,在有些公益诉讼中,他们自己会是被告。”王公义打比方说。
公益诉讼适用范围也需明确界定
对于检察机关这一即将迎来的“扩权”动作,王公义认为一切都要法律先行,通过立法来限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权力边界。
“哪些事情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哪些类型的公益事件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哪些不可以参与,这都要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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