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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草案已入三审,“民告官不见官”情况有望改善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张维 综合报道
2014-10-28 11:5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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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7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形,此次草案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东方IC 资料

        2014年10月27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此,有“民告官”之称的行政诉讼法已历经“三审”。

        针对“民告官不见官”这一现状,草案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其实早在草案二审时,就有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应当对此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此次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草案还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应诉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惩处,如果行政机关欺骗、胁迫原告撤诉,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或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甚至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

        除此之外,草案拟进一步扩大“民告官”的受案范围和诉讼主体范围。

        增加了“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也可“告官”的规定,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纳入行政诉讼主体。

        同时,在管辖权方面,在二审稿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基础上,草案三审稿将可跨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法院,由基层法院扩大到了中级法院。

        行政诉讼一向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它所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至今。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发现,从2013年12月一审至今,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历了三次审议和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行政诉讼法相比,目前的草案已由75个条文扩充到了102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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