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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改办主任:司法机关要建立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张维 赵崇强
2014-10-31 18:45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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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的老法官在给新录用的法官传授司法礼仪常识。  东方IC 图

        10月31日,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在最高法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发表署名文章《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

        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公布后,最高法司改办首次发声。

        在文章里,贺小荣结合《决定》条文,就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路径进行了延伸诠释,透露出诸多新的信息。

        他称,巡回法庭不是一个独立审级,也不是独立法院,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此外,还应建立司法机关要建立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追责制度。

巡回法庭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

        《决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贺小荣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后,人们对跨省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和省级范围内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理存有疑虑,有的建议由第三方管辖,也有人建议提级管辖。

        他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地方法院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的进一步深化。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

        贺小荣这番话披露了巡回法庭的几大特点: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审级;不是独立法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此外,巡回法庭应主要针对跨省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和省级范围内较大的行政案件。

        目前我国的审级制度,就人民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

        “巡回法庭代表着最高法,”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解释称,巡回法庭不是独立法院,只是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

        巡回法庭不是一个独立审级,“但它的审级是最高法的审级,还是省高院的审级?”陈卫东个人倾向于最高法的巡回法庭相当于省级高院的审级,主要负责一审,这样既能保证巡回法庭破解“地方保护”,又能够保证上诉人的上诉权利,也符合二审终审制这个原则,因为最高法可以负责二审。

        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指的是“草原法庭”、“马背法庭”、“海上法庭”等“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基于办公条件和方便群众的考虑,但此次司法改革中最高法设立的巡回法庭不同于此种形式。

司法机关要建立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追责制度

        《决定》明确,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贺小荣说,领导干部干预、插手个案处理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当前,要结合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的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监督留痕等改革举措,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个案的电话记录、转递材料、口头指示等信息的提取、封存、举报和公开制度,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贺小荣还称,应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在防止内部人员干预案件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要根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具体的措施,关键在“如何记录”、“如何追究”上下功夫,完善相关衔接机制,建立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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