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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拆掉“火药桶”

2014-11-05 19:32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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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5日的《人民日报》刊登评论员文章“以治理法治化铲除‘村官腐败’”,其中有句“重话”是这样的:“有少数村官成了基层治理的‘病原体’,甚至成为触发集体上访、群体事件的火药桶。”

        普通民众并不容易见识县处级以上官员的腐败。腐败对他们造成的伤害,往往是讶异于贪腐数额的庞大;而村官腐败所造成的伤害,除了具体的贪腐数额,还包括面对面地戕害社会正义。一定意义上,包括村官在内的基层干部腐败,破坏性更大。《人民日报》的文章将他们称为“火药桶”,算是恰如其分的评价。

        从古至今,治理基层官员的腐败都是一个难题。其原因在于,一是人数太多,上级部门管不胜管;二是基层官员本身就在他最熟悉的生活环境中工作,人情世故每时每刻都可以长驱直入公事领域,公私界限很难防守,很难明确判定。

        在今天,村官腐败还有两个得天独厚的“条件”,其中一个是其管理或经手的公家财物,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多得多,这些财物包括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的出产、集体企业、政府各种补贴等等。在富裕地区,一个村的集体财物达到数亿元并不稀罕。在看守不严的巨额公共财物面前,稍一动歪脑筋,就有不菲的非法所得,从人性角度,这种诱惑是很难拒绝的。

        另一个“条件”是,随着人口流动不断加快,中国农村地区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绝大多数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留守农村的几乎都是妇女、老人、儿童,村级政务的质量大为降低,为有恃无恐的腐败提供了极大便利。

        管理和经手巨额财物并不一定导致腐败。但在一个村级组织,法律有漏洞,监督不得力,腐败必然发生。

        在法律漏洞方面,比如有的学者发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和制度设计中,均没有诸如村干部卸任时,必须将处置集体资产的相关合同等重要文件和档案移交给下一任之类的明确规定,有的村干部往往把一些在任时不能办或明显违规的事务等到卸任移交前突击办理,移交任务时又不移交相关的合同和档案。一些重要的承包合同往往由于上一任村干部不移交,造成村委会文本缺失,任由承包人重新伪造合同文书,共同侵害集体资产。

        村主任、村支部书记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序列,其所掌握的权力并不属于国家权力,因此其权力主要靠该村村民监督。在实践中,虽然创造了不少监督形式,但须知,无论监督形式怎样变化,万变不离其宗的是,这是一个在熟人圈子里搞监督,制度刚性不得不带上情感因素,其中就包括盘根错节的宗族、地邻关系,制度极易因此变形。

        村级组织是中国社会治理中的毛细血管,要拆除毛细血管里的“火药桶”,难度一点都不比拆除县处级以上大血管里的“火药桶”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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