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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重点工程党员干部“十禁令”:不得唆使群众阻碍建设

澎湃新闻记者 姚似璐
2014-11-06 18:41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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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征地拆迁中违反法律法规,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不利于项目建设的言论或信息,甚至怂恿、唆使群众干扰、阻碍建设,支持、煽动或组织群众违规上访、聚众闹事……杭州的党员干部若出现上述行为将受严惩。

        11月5日,杭州市纪委通过其官方微博@廉洁杭州发布了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意见》,提出“十个严禁”:严禁阳奉阴违、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严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严禁利用职权、职务便利和影响,为亲友取得建设工程打招呼、批条子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违反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等法律法规,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漫天要价;严禁纵容、支持甚至帮助策划、教唆亲友和群众弄虚作假,获取政策、法规外的利益;严禁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不利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言论或信息;严禁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怂恿、唆使群众干扰、阻碍重点工程建设,支持、煽动或组织群众违规上访、聚众闹事;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突击搭建违法建筑,支持、煽动群众违章突击搭建等;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中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截留、侵占、贪污、挪用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严禁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杭州市纪委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对违反“十个严禁”但尚不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已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因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影响重点工程建设行为的,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近年,杭州不乏因在项目工程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过程中以权谋私而落马的官员。9月1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张新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新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查明,张新任职期间,在丁桥兰苑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损失8900余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受现金、轿车、房产、土地开发权及低价购房等形式,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1.24亿余元,并为请托人在项目开发、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谋取利益;伙同他人采用骗购市政府用于拆迁安置的商铺归个人所有的方式,侵吞公共财产合计1050余万。

        5月下旬,杭州市中院对江干区国土分局原征地拆迁科科长姚敏在征地拆迁领域的贪污、受贿案作出判决。据悉,姚敏涉案金额600余万元,一审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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