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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率先出台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法制日报
2014-11-07 09:0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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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委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从10个方面对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作出规定、提出要求,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澎湃新闻记者 权义 图    

        

        法制日报11月7日报道,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举措,甘肃省委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从10个方面对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作出规定、提出要求,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据悉,该规定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全国出台的首个省级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

        规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尊重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不得为了地方、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通过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其他明示、暗示方式,干预司法案件办理。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直接转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反映司法人员纪律作风、执法办案等问题的控告、检举,可转有权处理机关处理,一律不得对具体案件的定性或者实体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代替司法机关拍板定案。

        规定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应当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履行诉讼义务,不得阻挠、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司法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不得向司法机关下达罚没、收费指标,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参与招商引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活动。

        规定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报告制度,明确细化记录、报告内容和程序。一经发现干预问题,一律记录在案,并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党委及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和监督,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健全重大司法事项报告制度,切实维护和保证司法公正。

        规定强调,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司法环境,支持司法机关排除各种干扰,定期听取司法机关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情况报告,并会同纪检、组织部门进行通报,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干预行为。

        规定指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细化和规范考核指标、程序,增强激励约束。

        规定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司法机关报告的此类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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