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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联合工商彻查老赖,可直接办理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最高法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被执行人在公司等市场主体享有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成为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要的执行标的物。另一方面,工商机关为履行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职责。但各级法院和工商机关在信息合作和协助执行方面存在很大不足,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解决。
在这样的情况下,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19条,对业务信息对接、网络执行查控以及股权收益冻结等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操作办法。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机关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网络化执行与协助执行。该机制建立后,法院和工商部门都不用在柜台办理协助执行业务,而能实现全程、全面电子化操作。通过网络对接,相关的法律文书、执行程序等嵌入网络程序中;执行人员在办公室一点鼠标,就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并完成股权的强制过户等工作。法院和工商部门都将因此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实现“双赢”。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法院与工商机关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工商机关将其作为加强市场信用监管的信息来源,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等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主体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近年来,老赖越来越频繁地被曝光,工商机关也在协助人民法院公示执行措施。《通知》出台了具体规定,工商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置“司法协助”栏目,公开登载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续冻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没有次数限制。
最高法介绍,《通知》明确规定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办理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并设定了具体程序,是本通知主要成果之一。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或者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后,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在业务系统中办理。
《通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当事人、 案外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政复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 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存在错误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者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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