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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被撞身亡”的司法难题:谁来维权?赔偿金该咋处置?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4-11-17 09:57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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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今年年初,一名疑似流浪汉的老年男子,在南京市高淳区被一辆越野车撞死。这名无名氏的遗体一直无人认领,他的权益(如死亡赔偿金)应由谁来维护?

        在时隔8年之后,这一难题再次浮现:2006年,类似的一起交通肇事案,高淳民政局曾亲自“出马”,替无名氏死者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结果,却被法院以“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不享有民事索赔请求权”为由,予以驳回。

        而这一次,高淳区检察院决定支持另一民事主体——“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管理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向肇事者及其参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获悉,此案将于12月3日在南京高淳区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涉及流浪汉的尊严和权利,基金管理人是否有权起诉肇事者等,由于国内法律尚存诸多空白,此案件引起各方关注。        

撞了不能白撞?找谁维权是个难题

        2014年1月8日,南京吴先生驾驶小型越野车在高淳区行驶,碰撞一个迎面行走的未知名老年男子,致其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未知名死者负次要责任。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这名六、七十岁的中老年男性系“交通事故致胸部开放性损伤致死”。

        1月10日,高淳交巡警大队发布寻尸启事。后又在当地媒体刊登了认尸公告。5月8日,因未知名死者一直无人认领,高淳交巡警大队书面通知区殡仪馆将其火化,并妥善保管骨灰。而吴先生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前不久,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决定支持救助基金的管理人——紫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提存保管未知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共计54万余元。

        高淳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依据是,2011年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江苏省的《办法》是由该省财政厅、公安厅等6部门联合出台的行政部门规章。根据该《办法》,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将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        

民政局起诉肇事者?各地判决结果不一

        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当找不到近亲属,谁能帮被撞死的无名氏维权?而无法可依的尴尬,延续数年。

        民政局起诉肇事者这条路,各地频见尝试。有的败诉,比如高淳2006年的民政局代为起诉、索赔,当时为全国首例。

        有的胜诉,比如2011年河南开封一无名氏遭遇车祸身亡,当地民政局将肇事方和参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最终,开封县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无名氏11.8万元。

        有的调解,比如2006年,湖北宜昌伍家岗区法院通过调解,使肇事司机和车主同意,赔偿被撞死流浪汉死亡赔偿金6.2万元。

        但是,民政局“索赔”,始终面临主体是否适格的矛盾,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授权,这也正是全国各地判决不一的原因。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救助基金管理人起诉肇事者,仍面临法律尴尬

        那么,若由救助基金的管理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可行?法律有无授权?

        据了解,2011年江苏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江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国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并接受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高淳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徐新顺说,根据《办法》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纳入救助基金代为管理。其损害赔偿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基金管理人提存保管。

        他认为,紫金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具有主张赔偿的权利。

        徐新顺说,另一方面,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审理案件可以参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但不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江苏出台的《办法》是部门规章,救助基金管理人虽不是法律直接授权的组织,但从立法目的和裁判的功能考量,可将其视为“法律”授权的组织。

        不过,也有学者提出异议,认为救助基金的管理人紫金公司作为企业,能否成为适格原告,值得商榷。

        据了解,该案系2011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颁行以来,该省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通过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式,直接向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第一案。

        民事行政检察科助理检察员李海杰说,当年是无法可依,如今至少是“有规章可依”,希望能维护无名死者的尊严和权益,也希望能推动更高层次的立法。        

如果胜诉了,死亡赔偿金又该如何处置

        事实上,即便民政局或救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民事诉讼胜诉了,仍存在一个问题:无名死者获得的赔偿金,该如何管理?是否会变成“死钱”,或者是否存在挪用风险?

        上述的开封县民政局代“流浪汉”索赔成功。其负责人说,在找到死者亲属前,这笔款将由民政局暂为保管;如果一直没有死者亲属认领,保存到一定期限后,民政局将上缴国家财政,或者成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由该基金保管。

        澎湃新闻从紫金公司获悉,2011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以来,提存保管43笔“无名”死者赔偿金,共约691万。

        根据江苏省的《办法》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者的赔偿款,应当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冲销,待死者身份确定后再依法处理。

        紫金公司基金法务处陆新峰对澎湃新闻解释说,这些赔偿款存在封闭式帐号里,只能进、不能出,除非死者家属出现。目前是无限期等待死者家属,以后将考虑立法规定等待20年或30年,无人认领就转作公益用。

        澎湃新闻了解到,这些赔偿金,其中仅有一笔,于2014年6月返还死者家属。这也是江苏首例成功返还的提存款。2012年2月,江苏一“无名氏”被撞身亡。救助基金管理人依法对本案9万元死亡赔偿款提存保管。经过公安部门DNA鉴定比对,确定死者身份江苏宿迁泗洪县人,死者父母提出申请,拿到提存款和同期银行活期利息。

        被撞死的无名氏,由谁来维权,怎么维权,死亡赔偿金如何管理,仍然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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