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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将禁烟扩至所有室内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将设吸烟点

澎湃新闻 综合报道
2014-11-24 17:4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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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上海一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贴有明确的禁烟标志。  澎湃新闻记者 贾亚男 图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同时,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送审稿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送审稿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烟草制品包装上的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送审稿规定,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等一些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送审稿明确,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此外,送审稿还要求,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送审稿强调,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送审稿还要求,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此外,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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