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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县人大代表涉嫌在沪醉驾,人大常委会否决警方刑拘请求

澎湃新闻记者 卢梦君
2014-11-25 19:31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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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接到线索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未能获得许可。

        目前在上海经商的张裕明是福建省宁德市上海木材商会副会长。

        澎湃新闻从权威人士处了解到,今年8月12日凌晨,松江公安分局泗泾派出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前往泗泾镇横塘桥村处理一起纠纷案件,民警接警到达案发现场后,当事人张裕明驾车逃离,致单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处警民警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发现,张裕明涉嫌酒后驾车,立即通知交警前来处理。

        松江交警支队民警对张裕明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毫克/100毫升。另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和鉴定,张裕明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5mg/mL,达到了醉酒状态。

        该人士透露,经过侦查,警方认定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松江公安分局对张裕明进行刑事立案。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8月12日下午,松江公安分局依法释放了张裕明。8月14日,松江公安分局立即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去《关于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函》(下称《提请批准函》)。

        松江公安分局在《提请批准函》中称,张裕明现已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血液中乙醇浓度的鉴定结果无异议。

        10月31日,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函复松江分局,告知了对张裕明一事的处理结果。

        澎湃新闻获得的《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回复函》(下称《回复函》)中称,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立即进行了核实,张裕明系2011年11月当选该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给出的回复函。

        《回复函》写道,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专题召开主任会议进行了研究,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2014年10月24日,周宁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并依法进行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21名,实到会17名,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1票,弃权8票。

        因票数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该议案未获通过。

        11月25日下午,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仕强向澎湃新闻确认,曾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寄送的《提请批准函》,“常委会非常重视,立即进行了核实。”

        郑仕强说,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对此事进行研究,认为张裕明确实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很清楚,材料很完整,必须上会。”

        10月24日,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

        郑仕强称,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始后,主持人向与会人员做了介绍,随后17个与会人员(4人因事请假)投票。

        郑仕强表示,投票结果有点出乎意料,事后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叶贻顺还专门在会议上强调,要保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违法行为。

        “这是民主表决的结果,都是无记名投票,也不好问为什么。”郑仕强表示,他们查阅了过去的案例,目前的一个补救措施是,由松江分局再提出申请,再上会。

        11月25日,澎湃新闻致电张裕明,对方获知来意后,即挂断了电话。

        今年4月15、16日,中国青年报连续报道,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在办理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人大代表王永安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中,虽然多次报请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文水县人大常委会不仅予以拒绝,而且要求公安机关汇报案情,致使案件侦办陷入困顿状态。

        文水县人大常委会人事委主任王京强在电话中告诉该报记者,“我们都是按照法律办事的,不对报道做任何反馈”。至于没有批准对王永安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他表示不接受电话采访。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焦洪昌教授则对该报记者表示,人大常委会应该对其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解释,“他们作决定肯定有依据,而且既然表示‘都是按照法律办事’,那么,就应该说明他们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条款”,否则很难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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