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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澎友|开枪特警称嫌犯中枪倒地后仍有举枪动作
12月6日上午9时许,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纸房村人辛某某(男,33岁)持枪并采取威胁等暴力手段,先后劫持不同车辆疯狂逃窜,当其驾车窜至城阳区正阳路与泰城路路口时被逼停,犯罪嫌疑人与民警展开对峙并持枪拒捕,民警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开枪将犯罪嫌疑人击伤,后犯罪嫌疑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最先赶到现场的是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的四名特警。
开枪击伤嫌犯的郭姓警官告诉澎湃新闻,他们接到任务后,乘警车沿正阳路往惜福镇方向堵截嫌犯。他们与嫌犯遭遇时,嫌犯所劫持的路虎车已被截停,他和另外一名李姓警官一起搜索该车辆。
郭警官称,嫌犯右手持射钉枪,一边用枪指着警方一边下车,并有抢夺警方枪支的动作。他说,嫌犯看上去比较亢奋,口中喊着“把枪放下”、“把枪给我”等话。
李警官持步枪从车后方包抄该嫌犯。李警官告诉澎湃新闻,嫌犯注意到他之后就向他跑来,他向后迈步闪出位置,然后郭警官连开两枪,将嫌犯击倒。而嫌犯被击倒之后,他发现躺在地上的嫌犯有举枪的动作,便朝嫌犯连开四枪。之后,持盾牌的另一位特警上前将枪踢开。
澎湃新闻从当地警方处了解到,辛某某所持枪械为老式射钉枪,该枪由火药推进,威力很大。
据两位警官称,整个过程大约一分钟。他们当时一直在警告该嫌犯,但嫌犯一直手持射钉枪拒捕。警官称,他们当时开枪是因为嫌犯手中有枪而且面对着大量围观群众,万一嫌犯开枪,后果不可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有15种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该15种情形如下: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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