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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律师拟举报“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一个案子四处程序违法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14-12-12 09:5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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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赵振凯正在着手举报陕西法院系统的标杆人物牛锐。

        牛锐是延安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先后获得过“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延安中院宣传称,牛锐所办案件无一超审限、无一不合格。

        赵振凯觉得牛锐名不副实,他的反驳很简单,直接拿出一个反例来。12月9日,他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我这案子在他手里就审了两年,最后他做出的一审判决被陕西高院裁定为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赵振凯所述案件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他指出该案仅程序方面就有四处违法。其中之一是超期审理,该案在延安中院一审时间达四年左右,远超最长审限,“牛锐2012年5月起任此案主审法官,一直拖到今年1月25日才判决,6月25日送达判决。”更令人费解的是,牛锐还把超期审理造成的利息损失也判给赵振凯的当事方承担。”

        12月10日,牛锐向澎湃新闻表示,“这个案子已经发回重审了,最终结果没有出来。不管怎样,我们那个判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禾草沟煤矿实景图。

律师:怎么能说是“无一超审限、不合格”?

        牛锐2012年获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2013年获得第三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

        延安中院在多篇宣传文章中称,牛锐“所办案件无一超审限、不合格,实现了胜败皆明、案结事了的办案目标”。

        这遭到了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凯的质疑。他说,“我这案子在延安中院一审用了四年,在牛锐手里就审了两年,最后一审判决被陕西高院裁定为程序违法,发回重审。怎么能说是‘无一超审限、不合格’?”

        赵振凯所述案件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据相关司法文书显示,2004年12月31日,延安市禾草沟煤矿与拓虎森签订了《延安市禾草沟煤矿二号井生产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由拓虎森租赁经营禾草沟煤矿二号井及所属资产,租赁期为五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租赁费用每年20万元,按月缴纳。拓虎森负责安排煤矿30名正式职工的工作。

        合同签订后,禾草沟煤矿如约将矿井及资产交由拓虎森进行经营,但拓虎森却未如约履行义务,总共只交纳了租赁费30万元。截止2011年4月6日,还欠缴税款210.63万元。延安市国资委文件确认,拓虎森在租赁煤矿期间,共投入1156万余元。

        该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拓虎森却拒不交回矿井及所属资产。多次协商未果后,禾草沟煤矿将拓虎森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按合同约定交回矿井及所属资产,并支付拖欠的租赁费70万元、税费210.63万元(截止2011年4月6日)。

        此案审理期间,拓虎森对禾草沟煤矿提起反诉。拓虎森认为,他承租后,在办齐各种手续刚进入生产的第53天,因延安另一煤矿发生矿难,全市煤矿在2006年4月29日都被勒令停产,自己投资无法得到回报。

        而禾草沟煤矿方面却以煤矿销售明细表等证据,证明拓虎森在承包二号矿期间的经营情况,称并非“仅生产了53天就被停产。”

        赵振凯认为,煤矿是高风险、高回报行业,订立租赁合同时双方对各种风险是明确知晓的,所谓“政策性关停”本质上属于商业风险,由此带来的后果不应由禾草沟煤矿承担,拓虎森不可能只享受利润而逃避风险。

        延安中院审理后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判决,禾草沟煤矿支付拓虎森1156万余元,并承担该款自2006年4月29日至2014年3月10日期间的利息,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准;拓虎森将所涉矿井归还禾草沟煤矿。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法官:这个案子不是我拿的最终意见

        对于前述判决,禾草沟煤矿不服,提起上诉。

        陕西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并于11月19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禾草沟煤矿委托的二审代理人赵振凯告诉澎湃新闻:“不说事实层面上存在的问题,就程序方面,本案就存在四大违法之处。所以我们上诉后,高院只查了程序问题就发回重审了。”

        赵振凯在代理意见中提出,延安中院在审理中,追加与本案无关的李玉全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李玉全在拓虎森之前租赁过涉事矿井,但合同未满就退出了,后来拓虎森才租赁。即使禾草沟煤矿和李玉全之间存在纠纷,那也与拓虎森无关,与本案无关。”

        此外,赵振凯阅卷后还发现,拓虎森在一审、二审时并未提交涉案双方的租赁合同,但延安中院在一审中居然受理了拓的反诉,“拓虎森不提交合同,就无法证明和禾草沟煤矿有关联,和本案有关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其反诉是错误的。”

        延安中院一审判决禾草沟煤矿向拓虎森支付1156万余元,赵振凯认为这违背了“不告不理”的民法原则,判决内容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澎湃新闻查阅拓虎森的反诉状发现,其反诉状中提出的诉求只有三项,而延安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确认的诉求却是七项。

        “我查遍案卷也没见到拓虎森增加反诉请求,也没见针对这些反诉请求的诉讼费缴纳凭证。”赵振凯说:“尤其是支付一千多万款项的判决内容,这既不是拓虎森的请求,也不是禾草沟煤矿的请求,于法无据。”

        让赵振凯更不理解的是,延安中院对于补偿款利息的判决,判决禾草沟煤矿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计算是从2006年4月29日至2014年3月10日,禾草沟煤矿是2010年提起的诉讼,延安中院把超期审理造成的利息损失也判给了我们,光利息就2500万元。”

        赵振凯介绍,最高法规定“四倍计息”的适用情形是针对借贷关系的,并不适用于本案,“原审判决不但判非所请,选择的法律依据也不适用于本案。”

        12月10日,澎湃新闻联系到该案主审法官牛锐,他表示,拓虎森在反诉状中没有要求一千多万的赔偿诉求,但是要求对涉案矿井的市值进行评估,以便补偿,法庭就按照国资委的相关鉴定作出了一千多万元的判决结果。牛锐说:“我个人认为,省院可能是基于认识的不同,认为人家没有要(一千多万赔偿)。”

        而对于“为何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且将超期审理造成的利息损失也判给禾草沟煤矿”的问题,牛锐表示,“我不是这个意见,但这个案子不是我一个人定,不是我拿的最终意见。”

        牛锐向澎湃新闻强调,“这个案子已经发回重审了,最终结果没有出来。不管咋样,我们那个判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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