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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拟修订:医药广告禁现专家患者,互联网广告应一键关闭

澎湃新闻记者 俞立严
2014-12-22 14:2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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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烟草广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基础上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 东方IC 资料

        广告与每个人的生活相关,12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医疗广告、广告代言人、未成年人广告、烟草广告、互联网广告等重要内容作出新的修改。

药品医疗等广告不得利用专业人士、科研单位等推荐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是很多老百姓关心的,媒体上不乏打着某某科研单位、专家等名号制作的广告。有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对于上述四类商品和服务,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代言人应对关系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一些名人代言虚假商品或伪劣产品广告的现象引来许多职责,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明确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予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建议,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

        对于烟草广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基础上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商品或服务内容

        如今各类媒体上有不少以孩子为主角的广告。对此,有的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议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布广告的内容准则的规定: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互联网广告应确保能一键关闭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强对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明确本法的规定均试用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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