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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景点涨价应论证必要性可行性,导游奖惩将纳入信用档案
经过修订的《上海市旅游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条例获悉,上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点),应当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程序确定或者调整门票价格。
该条例还规定,上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导游人员的基本信息、奖惩记录等纳入信用档案。
推进无线局域网络覆盖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2月25日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简称《旅游条例》)的决定。
新修订的《旅游条例》增加了多项关于政府提供和保障市民、游客出游的条款。例如新增的第十四条规定:“本市推进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高效的信息咨询服务、安全保障服务、交通便捷服务、便民惠民服务。”
具体规定包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旅游监测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点)、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根据需要设置旅游咨询中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旅游者集中场所,推进公共卫生设施及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无线局域网络覆盖。
新修订的《旅游条例》对具有公共属性的景区(点)涨价进行了严格规定。第四十五条(原第四十四条)的第二款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点),应当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确定或者调整门票价格。
“这其实也是对此前国家出台的《旅游法》的呼应,进一步规范具有公共属性景点(区)的定价及涨价行为。”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刘德艳解释,该条法规对完全市场化的旅游景点(区)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这类景点完全由企业自行投资、且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
导游奖惩记录纳入信用档案
一名导游正在烈日下带领外国游客游览上海外滩。 澎湃资料在旅游行程中,导游有着比较重要的作用,此前曾屡屡发生导游强制游客购物、服务不规范等行为。
此次新修订的《旅游条例》对导游的资质、服务等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并用立法的形式,将导游的奖惩记录等纳入其信用档案。刘德艳认为,该项条款对导游将有更强的约束性。
新修订的《旅游条例》第五十五条(原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景区(点)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市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可以申请取得相应的导游证。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新修订的《旅游条例》还规定,旅行社或者景区(点)临时聘用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新修订的《旅游条例》,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对导游人员服务的评价机制,并新增加一项内容:“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导游人员的基本信息、奖惩记录等纳入信用档案。”
“原来旅游管理部门通过导游证的IC卡的扣分制度等对导游进行规范管理,比如导游有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管理部门则对该导游实行扣分,扣分累计到一定程度,这名导游有可能被吊销驾照。”刘德艳解释,“信用档案”制度与原来的IC卡管理制度结合,对导游的管理、约束作用进一步加强,一旦导游因为诚信或重大过错被记入信用档案,该名导游有可能在行业内无法再就业。
鼓励发展农家乐旅游
随着旅游市场的逐步扩大,郊区农村旅游越来越受到市民和游客的欢迎。
《旅游条例》新增加的第六十一条,则对郊区农民发展农家乐、民宿的发展采取了进一步鼓励、放开的措施。
该条规定,上海农民以自有宅基地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其成员委托,以成员的自有宅基地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应当符合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农家旅游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遵循促进发展,适度监管的原则,制定农家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从事农家旅游经营的客房数,经营面积等超过规定标准的,执行国家和本市旅馆业管理制度。
“一方面是市民和游客对郊区或农村旅游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希望通过旅游经济的发展带动乡村发展,为农民增收。”刘德艳解释,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符合政府部门的专项规划前提下,本市农民可以用利用自有的宅基地住宅等从事餐饮或住宿等农家旅游经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则应结合实际情况下,促进发展、事故监管,其实是在鼓励农民发展农家乐旅游与民宿。”
上海市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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