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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因“毒豆芽”获罪官员上诉,称一审无任何科学鉴定报告

澎湃新闻记者 陈兴王
2014-12-26 17:4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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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豆芽的培育制发过程比较特殊,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 东方IC 资料

        12月25日,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纪检组组长胥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胥超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于刑事处罚。

        12月24日,澎湃新闻独家报道了《陕西至少26名官员因“毒豆芽”被追责,纷纷举证为芽农喊冤》,根据调查,2013年至今,汉中市因“毒豆芽”被判刑的芽农多达60余人。当地质监系统官员相继因监管不力接受调查,其中部分已被起诉判刑。多位正在接受调查或已被判刑的质监系统官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证实,陕西省至少有26名质监系统官员因此被检察机关调查,仅汉中市就有7人被立案,其中4人已被判刑。胥超便是其中之一。

        根据公诉方指控,胥超因其在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期间,“未能正确、全面履行职务,玩忽职守”,“致使近25万余斤有毒有害豆芽流入社会”。

        在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递提交的上诉状中,胥超请求撤回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此前,胥超曾透露,目前陕西因“毒豆芽”案已被判刑的官员中,仅他一人准备上诉,这让他感到“压力很大”,同时又担心因此而丢了工作。

        25日晚,胥超告诉澎湃新闻,其上诉请求已被受理,但他认为结果可能“不理想”,因为“法院不会主动推翻以前对芽农的判决”。“我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胥超表示,他不会放弃,一定要“搞个水落石出”。

        上诉状中列举了认定“毒豆芽”有毒有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一审法院在判决书认定被告“造成大量有毒有害食品流入社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隐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胥超认为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同时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胥超称“关于豆芽到底是否有毒有害,在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专业科学的鉴定报告,一审判决中也未对豆芽有哪些毒哪些害进一步说明。”胥超在上诉状中称,虽然添加了“无根豆芽素”的豆芽的确流入了社会,但是流入社会后到底造成了什么危害,现在却缺乏科学的鉴定结论。

        此外,胥超还认为在一审提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已经证明添加“无根豆芽素”的豆芽并非有毒有害。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中作出了答复,可以看出6-苄基腺嘌呤并不是有毒有害的添加剂,禁止添加的原因在于“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并非有毒有害。在诸多“毒豆芽”的判决书中,证据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胥超涉案的证据也是该物质。

        2014年9月,澎湃新闻连续刊发多篇报道,指出因为国家标准的混乱,植物生长调节剂失去了合法身份。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豆芽的培育制发过程比较特殊,不知道究竟是归管“种植”的农委部门管,还是归管食品生产的部门监管,而豆芽制发中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也成身份模糊的“灰色产品”。直接后果是,它们成了身份不明的灰色存在,却又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

        9月9日,中国豆制品专业协会秘书长吴月芳向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写信,为上述两种物质“正名”。吴月芳指出,“毒豆芽”案件频发的症结在于“豆芽培育制发过程的属性不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监管的脱节导致上述两种化学物被污名化为“毒物”,而事实是,至少没有科学权威依据证明两者是有毒有害非食品物质,相反大量的科学试验证明它们和许多植物生长调节剂一样“安全低毒”。

        10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向澎湃新闻回复,相关业务部门正在对“毒豆芽”的法律争议进行研究。11月10日,吴月芳告诉澎湃新闻,最高法刑庭近日向她口头回复称,“非常重视,正在研究中”。在她看来,这是一个好的信号,意味着有“实质进展”。

        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院长信箱中也明确回复“毒豆芽”案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认识,称“6-苄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禁用农药’、‘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毒豆芽’问题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该回复还称,“毒豆芽”案件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深入研究,并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尽快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

        澎湃新闻仅以“豆芽 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关键词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做检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然而,就在“毒豆芽”认定存在争议期间,各地仍有芽农被陆续判刑。

        11月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草稿)向业内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产品标准相比,该草稿明确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吴月芳表示,将“6-苄基腺嘌呤”正名为“允许使用物质”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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