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无罪被关两年半:广东商人求偿三千多万,最高法判定十九万

澎湃新闻记者 赵崇强 整理报道
2014-12-26 20:5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字号

        广东商人朱红蔚自己的名字两次出现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

        2012年年底,最高法公布国家赔偿典型案例时,朱红蔚合同诈骗罪案被放在首位。如今,最高法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同样收录该案例。

        朱红蔚曾是深圳一家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因被检察机关无罪羁押875天,个人房产和公司厂房被法院错误拍卖,家人也受牵连陷入生活困境。2012年,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决定,朱红蔚获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2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19.23万元。

        2005年,朱红蔚和另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但因故最后未按时履行协议,遭到对方控告。在朱红蔚看来本是一起民事经济纠纷,但当年7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却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他刑事拘留。两个月后,深圳市检察院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朱红蔚的决定,几天后,朱红蔚被取保候审。

        就当朱红蔚以为远离牢狱之灾时,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检察院又批捕了朱红蔚。同年6月1日,朱红蔚被执行逮捕。2007年2月13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朱红蔚犯合同诈骗罪。

        2008年9月11日,朱红蔚的命运又获逆转,深圳市中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宣告朱红蔚无罪。同月19日,朱红蔚被释放。

        走出牢狱,摆在朱红蔚面前的是一片狼藉:错误羁押致使其被扣押的宝马轿车报废,个人房产和公司厂房被法院错误拍卖,社会保险、专利权失效,公司无法上市,工程账款未收取,所持公司股权被冻结;家人受到此事牵连,一度陷入生活困境。

        朱红蔚以无罪遭逮捕为由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其他经济损失2933.477万元,并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011年7月,广东省检察院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朱红蔚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万元,并承诺口头赔礼道歉,在职能范围内为朱红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但对登报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朱红蔚不服,于当年8月2日向最高检邮寄了申请复议书。最高检逾期未作复议决定,朱红蔚又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12年6月18日,最高法院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按201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162.65元为赔偿标准批准赔偿金14.23万元,并补充了5万元的精神赔偿金,但认为其他经济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认为:经审查核实,朱红蔚提出赔偿被拍卖房产损失的请求,与广东省检察院职权行为无涉,不予支持。朱红蔚提出赔付职务工资损失、社会保险费、公司无法上市损失、应收工程账款损失,对公司解除股权查封等其他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