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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二审:剑指地方红头文件,限行限购限贷都不能再任性

新华网
2014-12-27 21:4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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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稿第82条把地方政府性规章的范围限定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东方IC 资料

        综合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消息,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二审稿提出,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稿第82条把地方政府性规章的范围限定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二审稿同时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就是说,立法法拟赋予地方立法权,但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长期以来,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生事项,原本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却仅仅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一些地方的限购、限行、限贷等行政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时有发生

        以当前不少城市实施的汽车限行为例,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莉凌说,从民法、物权法角度来看,公民对汽车拥有所有权,也就是拥有对于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限行常态化后,汽车的使用权受到影响,这实际上已经使得全价购买的汽车在使用时被强制性“贬值”,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规定日后能获得通过,那么,一些实施已经超过两年的地方性规章或红头文件将面临法治的考验,若想继续实施则必须经本级人大立法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而一些与上位法明显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章,则须及时修改或废止。

        不难看出,此次立法法修改,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权力的边界。长期以来,地方通过一纸红头文件就随意限行、限购等问题既有上位法存疑的质疑,也存在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问题。“半夜鸡叫”限行、限购,好处是调控效果立竿见影,但实用主义不能替代依法行政,好心不能替代程序正义,勺子不能比锅还大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原来的立法法“非常原则”,很多规定和法条有很强的概括性,这样很容易造成对公民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限行、限购、摇号,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都是在极端情况下施行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行政手段可能确实行之有效,但是不一定合法,不一定公平,如果要达到公平,必须通过立法的手段。

        值得一提的是,12月26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该草案第45条是有关于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为此,吴晓灵委员直言,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买了一个车,一个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实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现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买好几辆车,那么如果单双号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买车

        很多常委会委员与吴晓灵持相同意见,建议删去第45条的内容。

        “这种条款不应列入草案。我们讨论立法法修改中,也涉及这个问题,要限制对地方政府的授权。”李安东委员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因此,防止立法的部门化、地方化利益倾向尤为重要。正如有的委员所说,现在存在“国家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利益化、部门的利益法定化”的现象,部门立法在“治民”和“治官”的关系上,往往强调“治民”。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也要防止部门或地方利益的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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