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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

澎湃新闻记者 赵崇强
2014-12-29 13:2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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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意见,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会上发言。

        今天(12月29)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这是最高法首次以司法指导意见的形式对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意见》包括六部分,共20条。

        《意见》要求,要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会上表示,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为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主体的诉讼权利,《意见》要求,对于确已涉嫌犯罪的,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以及涉案财物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此外,为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意见》则明确,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和审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推动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以未经事先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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