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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机关报评出2014年十大刑案,呼格案、念斌案在列

人民法院报
2015-01-06 11:3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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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最高法机关报《人民法院报》1月6日刊发文章,评选出了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分别是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昆明“3•01”严重暴恐案,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福建终审宣判念斌无罪案,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秦火火” 诽谤、寻衅滋事案,浙江温岭杀医案和贺江水污染系列案首案。

        《人民法院报》还分别约请专家对这十大案件进行了点评。篇幅所限,澎湃新闻只节选了专家点评的核心内容,以飨读者。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点评:人民法院在这一案件中表现出来的直面错案、敢于纠正的行为值得肯定。随着内蒙古政法系统追责程序的深入进行,当年如何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也就更加明晰。

2、 昆明“3•01”严重暴恐案

        2014年9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恐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3名被告人死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赵秉志点评:暴力恐怖活动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其肆意践踏生灵、侵犯无辜者的生命的行为不仅有违道德,更触犯了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必须强调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恐怖活动犯罪。

3、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

        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点评:受邪教教义的蛊惑,邪教徒的犯罪具有疯狂性,表面上看与精神病人的危害性行为具有相似之处,而实际上是有本质区别的。绝不应当把邪教徒的疯狂行为视为精神病人无意识、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而不以犯罪论,不予处罚。

4、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

        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点评:号称“中国高铁技术第一人”的张曙光,是继刘志军之后又一个铁道部落马的高官,也是我国在反腐工作上的又一大成果,同时,本案也再次对我国当前的反腐机制敲响了警钟,引发对预防腐败机制的反思。

5、福建终审宣判念斌无罪案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公开宣判念斌投毒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依法作出念斌无罪的终审判决;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点评:社会关注“念斌投毒案”,不仅是因为该案戏剧化的诉讼过程和结果,而是透过该案,人们在思考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出了什么问题,同时也感到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有希望的!近年来,没有哪一个案件像“念斌投毒案”如此强烈地冲击着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也没有哪一个案件像“念斌投毒案”如此强烈地张扬着我们的司法公信力!

6、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4年8月8日,我国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彼特•威廉•汉弗莱、虞英曾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及驱逐出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点评:从本案的发生与审理,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共识: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否,绝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事关公民安全、法律尊严、社会稳定的大事。同时,我们又看到了当下社会的两个矛盾与纠结:一是个人信息保护与泄露之间的如何偏重?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如何平衡?对于政府信息来说,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那么,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来说,保密永远是原则,公开则只是例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案的审理颇具标志意义。

7、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4年7月14日至19日,湖北高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2014年8月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刘汉、刘维上诉案,认定刘汉、刘维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罪行极其严重,数罪并罚,对刘汉、刘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赵秉志点评:广受关注的刘汉、刘维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故意杀人等罪案在一审、二审的过程中,定罪量刑严格贯彻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共同犯罪的罪责规范;并通过异地审判、分案审理、公开审理、辩护权保障等措施,体现了公正审判,彰显了我国司法的文明进步。该案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严惩涉黑有组织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的政策精神,是依法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典型法治事件,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8 、“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

        2014年4月17日,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点评:“秦火火案”是2013年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动,和“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第一起依法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件。

        该案之所以值得总结与思考,是因为本案使全社会非常清晰地认清了两个问题:一是言论自由的底线与边线。二是社会监督的质疑与造谣。从怀疑到质疑,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正确表达;但从质疑到造谣,却并非一步之遥。

9、浙江温

岭杀医案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闯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持刀行凶,致一死一重伤。2014年4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温岭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点评:在2014年的刑事案件中,“浙江温岭杀医案”无疑是一起令人心情最为沉重的案件。被告人杀人行为的危害后果不限于已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极其严重的直接后果,而且还造成极其严重的间接后果:它给成千上万的医生、护士及其家庭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惧。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当属罪有应得。

        但是,刑法及其刑罚不是万能的,甚至可以说是有限的。只有我们的国家、社会以及我们每个人真正能够尊重他人、尊重病人、尊重生命,构建起新的医患关系和人际关系,才能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10、贺江水污染系列案首案

        2014年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贺江水污染事件系列案首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贺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支队长黄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对其退出的2.4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点评:本案中,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致使为汇威厂违法发放了排污许可证,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理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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