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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丢票需重买”状告上海铁路局,浙江消保委获中消协声援
针对“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简称浙江省消保委)2014年12月30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该行为,并在2015年1月9日获得中国消费者协会支持。但目前已超过7天受理期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至今未出具是否受理的答复。
浙江省消保委告状的缘由是,其要为消费者维权,认为“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规定不合理,要求“铁老大”停止执行。
据中新社记者采访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了解到,中消协支持浙江消保委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就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中消协表示,中国新《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中消协与全国有关依法授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消协组织,积极收集相关案例,研究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相关程序,探索运用公益诉讼这一维权方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消保委此次公益诉讼为消协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做出了有益探索。下一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将继续强化履行《消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坚定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说,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相信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新《消法》确立的包括公益诉讼等一系列新的保护消费者制度,一定会发挥作用,消费者权益一定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由于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均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火车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
另据新华社发布客户端的记者了解到,浙江省消保委提交诉讼后,法院当场出具了资料接收清单,但已过了7天受理期限,至今浙江省消保委没有收到法院是否受理此诉讼的答复。由于没有获得答复,浙江消保委表示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个中详情建议媒体向上海相关法院求证。
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主任程学林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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