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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经商、儿子留学都“借钱”,镇江原副市长李卫平被判刑

澎湃新闻记者 吴志刚
2015-01-27 20:1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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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平

        江苏省镇江市原副市长李卫平受贿案近日一审宣判。李卫平因收受贿赂587万元,一审获刑13年6个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法院判决书上看到,李卫平的受贿事实大多发生在其担任淮安市委常委、涟水县委书记的任上,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开发、用地选址、减免土地出让金、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涟水主政6年,涉数十起钱权交易

        2006年3月,李卫平从镇江润州区委书记调任淮安市委常委、涟水县委书记,作为江苏省扶持苏北发展战略中的代表官员,李卫平踏上涟水土地之时,可谓意气风发。然而,在发展地方经济出“政绩”的同时,李卫平也在权力中逐渐迷失了自我。

        徐州市中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在涟水任职期间,李卫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开发、用地选址、减免土地出让金、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接受18位企业人员、政府官员的行贿,数额达500多万元。

        陈某到涟水投资上水创业园、象富百货商场项目,同时成立天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李卫平为其在用地选址、协调拆迁进度、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取了利益。作为回报,陈某先后11次向李卫平行贿,财物总计约117万元。

        2010年,江苏快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涟水县进行投资,董事长朱某先后4次向李行贿153万元,李为其在用地选址、恢复生产、修建道路等方面谋取利益。

        2009年至2012年,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在涟水县投资安东宾馆、同乐坊、河滨新城等项目以及入股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李为其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薛某的贿赂财物105万元。

        在涟水官场,李卫平保持着“一把手”的绝对权威。不听话的干部,往往会被纪委、公安找上门,而与其站在同一阵线的,大多得到升迁。

        一则受贿事实是,2008年9月,李卫平收受原涟水县黄营乡党委书记胡某贿赂的红木家具一套,并为胡某在职务调整方面谋取利益。经鉴定,该套家具价值人民币5.8万元。

情人资金短缺,他知会多位老板

        除了自己收钱,李卫平往往还通过家住镇江扬中市的妻子薛某收取现金。此外,其子李戏水和他的情人嵇某也曾经受贿。

        李卫平和大学生村官出身的嵇某在涟水保持着情人关系,2009年,嵇某经营的涟水县雨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资金短缺,李卫平遂要求熟识的老板陈某给嵇某提供资金支持。2010年1月,陈某安排江苏象富百货公司副总经理唐某将人民币100万元汇到涟水县雨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账户上,嵇某收到该笔资金后告知李卫平。

        2010年下半年,李卫平又要求快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给嵇某提供资金支持。2010年12月,朱某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将人民币150万元汇至雨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账户上。

        2012年2月,李卫平之子李戏水欲前往澳大利亚留学,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丙以资助出国读书费用为由,将人民币100万元存入李戏水的招商银行账户中,李戏水随后告知李卫平。

        2012年5月,李卫平被调回镇江,任镇江市副市长。法院判决书显示,在镇江任职期间,李卫平与1名企业老板有过钱权易。2012年至2014年,李卫平利用担任镇江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处理火灾事故、公司转让出具证明材料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朱某辛贿赂的现金人民币计1.8万元。

        相比起在涟水,回到镇江的李卫平无论在受贿次数和受金额方面,都非常“低调”。在镇江任职近两年后,2014年2月,李卫平遭纪委“双规”。5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对其立案侦查,6月6日对其决定逮捕,采取强制措施。

一审获刑13年6个月

        在去年12月的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李卫平没有提出异议,同时提出自己主动坦白,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则提出,李卫平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

        徐州中院认为,李卫平没有主动投案,在被动归案后,李卫平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与此前掌握的受贿事实属于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不是自首情节。

        据查明,在“双规”调查期间,纪检部门依法从李卫平及其家属处扣押违纪款418.66万元、欧元20030元、美元19600元、港币50100元、台币9700元,购物卡计人民币12.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卫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李卫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态度好,且大部分受贿所得已经退缴,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称,“被告人李卫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此外,“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卫平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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