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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讨不回十万元保证金,西安警方称已转为赃款退还受害方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15-01-31 10: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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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就十万元保证金返还问题答复称,该款项为暂扣款,已发还被骗单位。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图

        因涉嫌贷款诈骗,西安男子秦腾烈于1998年4月在缴纳10万元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此后,再被逮捕并获刑。2006年秦腾烈假释出狱后,多次到西安公安局追讨保证金,直至2013年病死,都没追回。而且,当初借钱给他缴纳保证金的朋友张劼渊,自2004年追讨至今也是无果。

        西安警方先是称已将10万元保证金作为退赃款返还给受害单位。但几年后,又改称该笔钱为暂扣款,已返回被骗单位。

        张劼渊对此不服,他称警方并未出示《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等手续。律师吴晖也认为,西安警方的做法不符合程序,如果要没收,应履行严格的程序,比如要履行给当事人送达没收决定书等程序。

未退还的十万元保证金

        1998年,西安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腾烈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调查,当年4月,在缴纳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

        张劼渊向澎湃新闻提供的“西安市公安局第七处现金暂扣单据”显示,秦腾烈在1998年4月22日、30日分两次,共交纳保证金10万元。

        1998年6月,秦腾烈被逮捕。2003年7月11日,西安中院对秦腾烈等人涉嫌贷款诈骗一案做出判决,判处秦腾烈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但2003年9月28日,陕西高院改判秦腾烈有期徒刑10年,且撤销一审没收财产的判决。

        判决书显示,本案涉案赃款560万元,其中秦腾烈所在公司分得80万元并已使用。“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33万元,已发还被骗单位。”

        2004年5月8日,尚在监狱服刑的秦腾烈委托好朋友张劼渊,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他称自1998年6月1日被批捕后,公安机关未按法律规定及时返还10万元保证金。

        张劼渊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提供的借条显示,1998年4月28日,秦腾烈向张劼渊借款8万元,“所以他才委托我。”

        张劼渊认为,取保候审保证金与涉案的赃款性质完全不同,无论是没收还是退还给被骗单位,都应做出书面决定,但西安市公安局并未出示相关手续和退还收据。

保证金变成赃款返还受害方?

        张劼渊说,为了追讨这十万元保证金,他先后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但从接受委托至今已逾十年,他仍未得到满意的结果。

        2007年5月28日,西安警方曾书面回复秦腾烈称,原七处(现为经侦支队)在侦查终结后,将10万元保证金随案移交市局预审处,预审处在该案预审终结后于1998年9月将10万元作为秦腾烈退赃款返还给受害单位。

        2011年1月,张劼渊将此事反映给西安市检察院,但检察院回复称:“这一问题不在检察机关监督范围之内。”

        2011年3月,秦腾烈还将西安公安局告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但法院认为,保证金的收取及是否退还,在性质上属刑事司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不受理起诉。此后他的上诉又被西安中院驳回。直至2013年10月12日,秦病亡,都没有追回这笔钱。

        张劼渊继续追讨。2014年,他向中央巡视组反映这一问题,此后中央巡视组将此事转给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2014年8月28日,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就保证金问题答复了张劼渊。不过在这次的答复中,警方将这10万元的名目由保证金改为暂扣款,称:“暂扣款10万元已返还受骗单位,法院判决书已予确认,不存在退还保证金及承担损失问题。”

        对此,张劼渊表示,判决书中只是说“公安机关追回赃款33万元,已发还被骗单位”,并不能证明秦腾烈的10万元保证金在这33万元赃款中,更何况变更保证金也不见任何手续。

        律师吴晖认为,保证金是保证嫌犯随传随到,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等的一种保障。保证金不一定全是被取保候审人的钱,如家属、朋友帮助缴纳的部分,就不能算作赃款。

        吴晖还认为,按照《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西安警方若要没收保证金,应履行严格的程序,比如履行给当事人送达没收决定书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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