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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澎友|警察非工作时间制止行凶死亡为何属“因公殉职”?

澎湃新闻记者 周琦
2015-02-01 19:1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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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江苏连云港,战友亲人送别民警张作田。 东方IC 资料

        非工作时间看见行凶,身着便服制止犯罪嫌疑人被捅16刀死亡,该为警察刘勇点赞。

        有澎友提出,湖北监利民警刘勇在下班时间办私事,途中遇到警情并上前处置,这个时候并不是他上班时间,是否属职务行为尚有争议,被认定“因公殉职”是否有足够的依据。

        湖北省公安厅政治部科长徐宏认为,即使在非工作时间内,民警也应该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刘勇在保安遭受侵害,嫌疑人准备逃脱并有可能继续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挺身而出,阻止嫌疑人逃离现场,正是刘勇有责任心的体现。

        “这有法律依据的。”徐宏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并且公安部“三项纪律”明确指出: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遇到这种情况,不挺身而出行么?这是一个责任心的问题。”监利县公安局容城派出所所长王小强说,一次他下班后在路边宵夜,突然朋友告诉他有人在打架,原来是一名男子找另外一名男子寻仇,将对方手砍断,并提刀准备逃离现场。他当即将包里的枪(没有子弹)拿出,指在对方太阳穴上,将嫌疑人控制。

        “后来还有围观群众质疑我为什么一开始不出手。”王小强说,事发时他背对着案发现场,根本没有看到现场发生打斗,“出手了都遭骂,不出手呢?”

        “在很多国家,警察下班就下班了,但我们下班了看到了这种事能不出手么?刘勇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一位老民警对澎湃新闻表示,如果刘勇路过而不出手,事发后被人发现他在现场,肯定会被指责不作为。

        他分析,刘勇所在的派出所离事发地很近,其判断增援警力很快能够到达现场,为避免嫌疑人逃跑造成更严重后果,所以上前制止嫌疑人离开。

        北京和湖北的两名律师(不愿具名,害怕发表不同意见遭部分网友谩骂)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虽然规定民警在非工作期间应该履行职责,刘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侵害牺牲,行为值得褒奖,但其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这名律师认为,“因公殉职”是在履行职务时牺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员、公司职员、集体单位工作人员等,简单说是指履行职务时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而刘勇10点钟下班后,并没有回家,而是和朋友相见,明显“不是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身着便装的刘勇报警后,上前制止嫌疑人离开并不是其工作时间的行为,这时候他和普通报警的市民身份一样,刘勇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刚认为刘勇属于因公殉职,其行为是值得褒奖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其中一条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虽然刘勇不在“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死亡,但他的身份特殊,警察必须保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他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应该属于因公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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