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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批深圳开限外罚单:遇拥堵就限行限外限购,懒政且违法

毛思倩、赵瑞希、陈尚营、李斌、杨毅沉、李志勇 /新华网
2015-02-05 22:46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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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月5日上午,深圳交警开出第一张“限外”罚单,牌照为沪CXV295的小车因2月2日、3日、4日三天早高峰在深圳主要干道滨海大道行驶,面临300元、记3分的处罚。当日,深圳交警共向262辆违反深圳“限外”令的外地牌照车辆开出罚单。
        随后,新华社连发三篇文章聚焦深圳“限外”罚单

        文章援引专家观点称,道交法中的限制通行条款应该指的是短时间内局部地区的临时交通管制措施,而不是现在这样大范围、长时间的行政强制手段。因为限行、限购、限外这样的事情已经超出了单一交通法规的管理范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绝不是道交法中条款能覆盖的。文章还指出,“限外令”的传染性极大、副作用极强。从京津冀到长三角,现在发展到了珠三角,一限不可收拾。其实国内很多大城市都面临机动车和环境的压力,难道只要有汽车拥堵的情况就要限行、限外、限购吗?这是懒政的表现,城市管理者要先想想公共交通有没有到位、交通管理是不是高效等等。

        三篇文章摘编如下:

一辆沪牌白色面包车连续三天早高峰在滨海大道被拍,将成限外令后首个被处罚的外地牌小车。 微博@广州日报 图

《深圳开出“限外”罚单 262辆外地牌照车被罚》

        新华网深圳2月5日消息,深圳交警当日上午开出第一张“限外”罚单,牌照为沪CXV295的小车因2月2日、3日、4日三天早高峰在深圳主要干道滨海大道行驶,面临300元、记3分的处罚。当日,深圳交警共向262辆违反深圳“限外”令的外地牌照车辆开出罚单。

        2014年12月29日,深圳公布小汽车“限购令”之时,深圳交警同步发布了限制外地小汽车通行的通告。按照通告,限行时段为工作日7:00-9:00和17:30-19:30的早晚高峰共四个小时,限行道路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个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进出深圳各口岸的指定行驶路线除外)。违者处300元罚款,并记3分。

        “限外”措施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设置了1个月的缓冲适应期,从2月首个工作日开始正式执行。

        深圳一向以开放、包容著称。就在2014年8月举行的深圳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听证会上,作为听证会陈述人和答辩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主任车小平在谈到“限令”这一治堵手段时表示,“在深圳不具备可操作性。深圳是开放、包容的城市,也涉及区域一体化的背景。限行跟限购同样是属于强制性的刚性手段,会剥夺市民选择权。”

        

《机动车“限外令”,是治堵“利剑”还是“以邻为壑”?》

        新华网北京2月5日消息,“来了都是深圳人”?不见得! 当日,这个号称“最不见外”的城市开出机动车“限外令”第一张罚单。

        北京、上海、天津、杭州……一面是以治堵、治污为由的机动车限购、限外措施不断蔓延;一面是城市半径持续扩张、道路拥堵和大气污染挑战重重。专家认为,一招限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依法行政环境逐渐完善的当下并非良计,治堵更不能“以邻为壑”。

多城治堵“限字当头”,“认规定”还是“讲道理”?

        “限外令”对于很多生活在省会城市的居民并不陌生。继北京率先对外埠车辆采取限制措施后,天津、上海、石家庄、杭州等多个大城市相继宣布加入“限外”,治堵与治污几乎成了“限字令”的“通行证”。

        专家指出,先不论“限外”是否能破解城市“堵局”,是否能够有效治污,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各地“限外令”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存在地方保护。

        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莉凌认为,此种强制措施应该是对所有同类型的机动车一视同仁、普遍适用,不能仅仅只是针对外地号牌的车辆,并且这种措施只能在短期内实施,一旦道路和交通流量发生改变,就应该取消此种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长期限制外地车禁止通行某些路段是滥用授权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 “限制机动车通行,关系群众出行的权利,也是一种人身自由的权利,即便符合有关法规,也必须有严格的听证程序,要有足够的依据,要以‘确有必要’为原则,不能武断地、想当然地对外地车辆进行限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 此外,有法学专家认为,依法行政是政府公信力的生命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运行,如果地方政府越限、越权行政,损害的是法律的权威。

  “限外”掣肘区域经济一体化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一些地方依托具有区位优势的中心城市打造一个个“经济圈”的同时,这些中心城市却向外埠车辆开出了“限外”罚单。“限外”产生的高昂经济社会成本将掣肘区域经济发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以京津冀一体化为例,本应交通先行,然而,目前北京、天津“限购+限行”的手段导致“京”字头牌照的汽车工作日高峰时段进不了天津城区;“津”字头牌照的汽车工作日高峰时段进不了北京城区;“冀”字头牌照的汽车工作日高峰时段则既进不了北京也进不了天津。表面看只是汽车难以“串门”,背后隐藏的物流成本高得惊人,成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拦路虎。

        施行“限外令”的城市多数是区域中心城市,这些城市本就担负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职能,也是科教文卫资源高地,对周边市镇经济社会发展担负着辐射带动之责,陈步雷说,“从长远看,大城市‘限外’,会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交通拥堵是许多地区中心城市面临的问题,如果任由“一限了之”的治堵模式“传染”,将会降低区域经济融通的活力,最终受损的仍将是公众利益。

        “限购和限外在许多深圳一样的大城市不具备可操作性,大城市是开放、包容的代名词。限购和限外都属于强制性刚性手段,会剥夺市民的合法权益。”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主任车小平说。

 “去存量”不如“做增量”

        “下一个是谁?”深圳出台“限外令”后,车主们无不猜测。

        “当人们习惯于去担忧下一个会不会轮到‘我’,政府习惯于去酝酿更多‘限字令’的时候,这个社会的治理机能一定是出了偏差。”陈步雷说。事实上,我国每年有大量资金投入到城市交通系统中去,然而,出行需求的增长和公交资源不足的矛盾却仿佛总也解决不了。

        仔细分析各地情况不难发现,“堵城”的形成原因有多方面:如城市规划一味“摊大饼”,重土地开发,轻交通协调;科教文卫资源过于集中在大城市;与此同时,公共交通资源配备缺乏合理,比如,在一些大城市郊区,非常缺乏公共交通接驳站这样的场所。

        交通工程专家杨东援教授说,推出限行政策的合理性前提,在于能够提供被优先发展的公交系统作为出行替代,否则一面不允许有车族开车,一面又无法提供足够的公交资源,缺乏合理性。

        对于各地“限外令”涉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权法等上位法不当突破的问题,专家认为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加以完善。

        黄莉凌说,由于现有关于汽车限制的规定的效力等级过低,不具有限制公民驾车通行自由的权力,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提高立法等级使之符合上位法。但是因为此项制度必须根据每个地方的特殊性来制定,所以制定统一适用全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不适宜也不现实。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将权力下放到少数几个特定的大城市,如此才具有合法性。

        专家认为,限外、尾号限行都是行政管制,不应该是优先选择的办法,通过经济手段应该是优先解决之道。收取拥堵费或者提高城市中心区域的停车费,不区分本地外地,是一个有效率的办法。

        

《莫要助长地方“限外权”》

        新华网北京2月5日消息,当日,深圳对一辆上海牌照小客车开出第一张“限外”罚单,这个号称“最不见外”的城市也开始“翻脸”了。不只是深圳,很多地方政府似乎习惯了以行政强制手段干预社会生活的方式,限行、限购、限外,从京津冀到珠三角,一限千里。

        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行政命令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要是合法登记取得牌照的车辆都可以上路行驶,而有关机动车限制的内容在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专家认为,道交法中的限制通行条款应该指的是短时间内局部地区的临时交通管制措施,而不是现在这样大范围、长时间的行政强制手段。因为限行、限购、限外这样的事情已经超出了单一交通法规的管理范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绝不是道交法中条款能覆盖的。

        另外,“限外令”的传染性极大、副作用极强。从京津冀到长三角,现在发展到了珠三角,一限不可收拾。其实国内很多大城市都面临机动车和环境的压力,难道只要有汽车拥堵的情况就要限行、限外、限购吗?这是懒政的表现,城市管理者要先想想公共交通有没有到位、交通管理是不是高效等等。

        去年以来,在中央强调区域协调发展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正在协同力量打通城市之间“断头路”,努力推进区域间的互联互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越来越多的大城市以邻为壑,搞城市甚至区域“限外”,无异于人为制造另一种“断头路”。

        交通拥堵、空气污染都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应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多用市场的手段来解决,而不是把自己包在限外壳子里,这样只会使“大城市病”越积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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