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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镜高悬”那些口号的背面:冤案是怎样炼成的

郭建
2015-02-15 08:2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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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是真凶?——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对清代命案的这些总结与分析,使读者形成一个印象,就是古代理想化的司法原则或口号,诸如“明镜高悬”、“无枉无纵”、“哀矜慎刑”等等,实际上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设计上。

        清代的司法是中国法制史学科里比较热门的一个课题类型,不仅仅因为清代遗留下较为丰富的司法档案资料,以及大量涉及司法的各类文献,也因为清代基本沿袭了明代的法典,而明代的法典又从唐代的法典整编而来,因此,剖析清代的司法也可以作为剖析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传统的一个模型。

        徐忠明、杜金合著的《谁是真凶?——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一书,就是利用丰富的史料对清代司法的一些人命案件详加剖析的杰作,令人信服地总结了清代乃至中国古代司法的一些共同特征。

        本书由七篇独立的论文组成,每篇论文讨论的主题都是由清代某一个案件而展开。这七个案件的时间跨度并不大,除了许氏杀夫案发生于乾隆五年(1740年)以外,余下的六个案件都发生于晚清同光年间:杨乃武案件发生于同治十二年(1873年),梁宽杀妻案发生于光绪二年(1876年),江宁三牌楼冤案发生于光绪三年(1877年),王树汶冤案发生于光绪七年(1881年),太监李苌材杀人案发生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春阿氏杀夫案发生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全书却并不因此而显得零乱,因为这七篇论文都有一个共同的主题:探究清代司法审判“命案”的审判过程,主要分析冤案如何形成,有着怎样的法律、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

        

        中国历代法律都高度重视人命案件。早在战国时代就已形成杀人者必须要由国家来宣判并执行死刑的牢固观念。《荀子·正论》就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汉书·刑法志》及《薛宣传》都记载着“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就此便断定中国古代法律高度重视人权有点勉强,《汉书·刑法志》早已说得很清楚,“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是对王朝治理的藐视、是对统治秩序的破坏,因此必须处死,“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因此从制度本身而言,历代都为人命案件设置了最慎重的审判程序,经过层层复审,最后死刑的批准权也都归属于皇帝个人,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对死刑案件的审理,本质上只是为皇帝的最终裁决提供理由与方案。

        本书由此提出了一个悖论:恰恰是在这样慎重而复杂的制度下,人命案件仍然会出现大量的冤案。冤案的形成或许很快,而平反过程往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揭露出真凶的难度超乎想象。

        由本书可以看出,形成冤案的一个因素,恰恰就是因为“命案必破”的法律规定。清代给各级基层行政司法功能合一的衙门都设置了细密的破案、审理的期限,人命案件如果不能及时破获真凶,基层州县长官就要背上轻则罚俸、重则降级的处分。普通命案应在报案后的三个月内破案并初审结束,上报上级复审;牵涉到盗劫等情节严重的命案,州县长官应该在两个月内破案并初审结束,上报上级复审;违反人伦如卑幼杀死期亲、大功亲以上的尊长,子孙违反教令致使父母、祖父母自尽,属下的百姓杀死直属长官,妻妾谋杀亲夫,奴婢、雇工谋杀主人等等,州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破案并初审结束。因此一旦地方发生命案,就立刻形成对地方官员的巨大压力。反过来,如果州县长官能够在期满前迅速破案,就可以作为日后提升的重要政绩。这样一来,命案的侦破与审理就成为一件与时间赛跑的事情。本书七个冤案的形成,实际上背后都有这种破案时限的压力在起作用。

        形成冤案的另一个因素,是基层侦破、预审的一元化体制与上层复审机关分立体制之间的矛盾。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杜金撰写的《冤狱与平反:清末江宁三牌楼案钩沉》。

        江宁三牌楼案件发生于晚清光绪三年(1877年),是所谓清末四大名案之一。一直以来,该案的平反被视为清末法律改革家薛允升的重大功绩,在《东华续录》《清史列传》《清史稿》等主要官方史料里都有叙述。但是该案案发至平反的具体过程,以及五年的反复审理究竟什么因素是平反的最大动力、究竟是谁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这些问题一直没有被法史学界厘清过。杜金从台北故宫博物院所存的刑部档案找到线索,再结合其他史料,从而如拼图般将这个案件拼出了脉络,得出了一个有根据的结论。

        作者根据档案资料,重新完整描述了三牌楼案件的案发及平反过程。原来只是一具横尸三牌楼的无名尸首,因为地方缉捕官员立功心切,诬陷在现场附近出没的三名平民为真凶,并滥用刑讯、屈打成招,造成冤案。两名嫌犯被“就地正法、枭首示众”。想不到四年后,两名真凶被一名知情人供出,案件被重新提起。但是在平反过程中,遭遇了原缉捕官、原地方初审官的强烈反抗;而朝廷都察院、翰林院的官员也参与进来,严重质疑复查案件的进程,质疑本次平反翻案的动机,形成官场“乱战”局面,近一年并无进展。直到西太后下令由朝廷理藩院尚书麟书、刑部侍郎薛允升为钦差大臣,专到江宁复查此案,终于得以平反此案,将诬陷平民的缉捕官员处刑。

        在这个案件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缉捕与初审官员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与朝廷专职司法审判的刑部机关的部门利益并不同步。前者力求将案件情节简化到合乎法律适用的程度,而后者的利益在于能够从地方上报的卷宗中挑出毛病,显示出本衙门的存在价值。此外,还有一个因素也加剧了这个问题:清代地方最高“一把手”的总督、巡抚,在官阶级别上要高于刑部,或至少与刑部平级,能够有力地运用自己在朝廷的地位与资源,来和刑部对抗。在“斗法”的过程中,案件本身的事实及法律问题倒往往被忽略,正是冤案产生且难以平反的一个主要因素。

        

        徐忠明在本书第一篇《超越合理怀疑:一起清代命案的司法理想》以及最后一篇《办成疑案:春阿氏杀夫案的制度与操作》中,集中探讨了更深层次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原因。他指出,欧洲排除了神明裁判以后,审判参与人员为了能够在道德上免除万一发生冤案的责任,逐渐形成了所谓“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参与审判人员对双方提供的证据通过质证、鉴定而排除了对证据的怀疑,就可以接受证据所呈现的案件事实,并借此形成判决,不必承担道德上的冤案责任。而中国古代法官虽然也深受祸福报应观念的影响,但是并没有形成这样能够排除道德责任的制度,相反,在制度上要求的是法官能够对证据达到“毫无疑义”的确认,在完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实现所谓的“信谳”、“铁案”,实现朝廷司法“无枉无纵”的理想。否则不仅要承担道德上的责任,更是会触犯“出入人罪”的罪名,要遭受所错判案件的刑罚(根据故意还是过失而减等)。这反映了对于构成法官主体的士大夫阶层先知先觉的自信,也隐含欠乏形式逻辑推理训练的中国哲学观念。

        徐忠明在接下来的对乾隆五年(1740年)许氏杀夫案的分析,来说明“毫无疑义”原则在这桩看似并不复杂的命案的体现。广东开平县妇人许氏以砒霜毒死丈夫,属于十恶大罪中的“恶逆”罪行。案发后,广东各级地方当局用了半年多功夫将案件审理完毕,将案件卷宗上报到朝廷刑部,案件就此进入了长达七年的公文旅行。主管审判的朝廷刑部对此案先后三次“驳诘”,发回广东重审,每次都是以上报卷宗公文中表述前后不一致之处、验尸报告中的细节、许氏砒霜从何而来等问题,逐一提出疑问,进而怀疑广东当局的审判结论。而广东地方当局三次重审后维持原判,向刑部“顶覆”,每次都以复审的口供、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对卷宗公文行文的再三解释,来打消刑部的怀疑。最后是乾隆皇帝亲自协调,还是维持了许氏的死刑原判。

        那么,这个案件是真的“毫无疑义”了吗?从今天的眼光来看,显然还是可以“合理存疑”的。许氏杀夫的动机、过程都是以本人的口供为证,而口供前后细节不太一致;仅凭尸体外表进行的检验,要确认是砒霜中毒的死因,在今天的科技眼光来看很值得怀疑;尤其是许氏砒霜的来源始终是一个谜团,口供说是从过路人那里买得,难道当时广东的砒霜就和针头线脑一样是货郎担上的必备商品?因此尽管号称“毫无疑义”,但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实现这一原则的可操作的制度。朝廷刑部只是满足于不断地指出漏洞,而地方当局则专注于不断地弥补这些漏洞,很大程度上成为一场公文写作能力与耐力的比拼。最后皇帝下的裁断,也承认无法“毫无疑义”,只是推说如果要查到卖药之人再来定案“势必稽延时日”,于是“罪疑惟轻”,由“凌迟处死”改为“斩立决”。

        而发生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的春阿氏杀夫案,两年多的反复审理,都没有能够定案,承审的各级官员在没有办法搞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尽可能将案件“存疑待质”,索性以疑案告终,而嫌犯春阿氏落个“永远监禁、遇赦不赦”。

        本书对清代命案的这些总结与分析,使读者形成一个印象,就是古代理想化的司法原则或口号,诸如“明镜高悬”、“无枉无纵”、“哀矜慎刑”等等,实际上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设计上。过于集中的审判权力,将所有的命案决定权收归到中央,而在古代技术的条件下,案犯、证人等都无法押解到中央,只能是案件卷宗的长途旅行。在反复的复审过程中,案件的情节不断经受“锻炼”,直到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要件,在形式上做到“信谳铁案”。这样的历史教训,或许能够昭示一些法治的基本规律所在。

        最后算是赘语。全书有大量插图,大多是从晚清的几种画报,特别是《点石斋画报》中采摘而来,还对原画做了很仔细的修补,弥足珍贵。根据我自己的经验,这应该是出版社编辑花的心血。比较可惜的是,插图的分布较为零乱。本书是学术研究著作,文稿本身就带有大量的脚注,再加上散乱的插图有时会打断读者跟随作者层层推进的阅读理解的节奏,如果将插图集中在每一篇前后,或许效果可以更佳。 ■

《谁是真凶?——清代命案的政治法律分析》

徐忠明 杜金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4年10月第一版

396页,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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