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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富商病逝后,其弟被指造假侵吞10岁外甥女上亿遗产

澎湃新闻记者 徐其勇 邱萧芜 实习记者 林雪霞 发自广西
2015-02-27 09: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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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梁安对广西钦州警方要求找齐死者10枚手印大惑不解

        为帮助10岁的女儿明明(化名)要回母亲巨额遗产,广西男子梁安已经记不清自己奔波了多少个日夜。

        梁安称,三年前,前妻庞玉清病逝。未料,小舅子庞某竟模仿死者签名,变更前妻在三家公司生前所持股份,侵吞了女儿明明本该继承的上亿元(人民币,下同)遗产。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调查得知,梁安向广西钦州市公安局报案,警方鉴定发现,三家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庞玉清”签名可疑,与庞玉清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签名非同一人所写。

        随后,钦州警方以庞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然而,时隔一月,警方态度转变,告知梁安需找来死者庞玉清的10枚手印,否则撤案。“人都死亡三年,尸体也已经火化,何来手印可找?!”面对如此要求,梁安愕然不解。

        2月26日,被指造假争亿元遗产的庞某回应澎湃新闻称:更改姐姐庞玉清所持公司股份,是按其遗嘱办理的,不存在造假。

        警方要求报案者找回死者10枚手印?就此,广西钦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宋辉证实了这一说法,他解释,因庞玉清已经不在人世,无法确定其真实签名,为了验证工商登记中指纹真实性,只好要求找回10枚手印。不过,宋辉也承认,人都死了,找齐10枚手印,确实很难。

广西钦州警方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前妻病逝男子抚养女儿被拒

        梁安,52岁,广西桂林人。

        1984年,梁安大学毕业,回到家乡桂林。凭一口流利的英语,他很快成了一名英语导游。那一年,身为广西一所大学老师的庞玉清带着一帮学生前往桂林实习,梁安与其相识、相恋。

        1988年,梁安与庞玉清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梁安与妻子庞玉清先后下海,两人在南宁创办广西东西方国际交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出国留学移民的中介服务。1990年,梁安前往美国求学读书,并为公司在美国开拓新的业务。

        梁安称,妻子庞玉清是一位女强人,两人总是为一些业务上的事情发生分歧。1994年,他回到南宁与庞玉清协议离婚。

        离婚后,两人并未成为陌生人,仍在一起创业。因赶上出国热,公司也越做越大。庞玉清用挣下的钱,在桂林开了一家玻璃厂,梁安虽也参与其中,但并不占股份。此后,庞又与娘家人在广西钦州市开办钦州金锋水泥有限公司。

        因工作关系,离婚后的梁安开始与庞玉清感情慢慢修复。2003年,两人前往美国,在未复婚的情况下同居。庞玉清意外怀孕,并在美国生下女儿明明,跟随父姓。随后,三人回到广西南宁定居。

        梁安说,2005年底,因经营理念及性格不合,他与庞玉清感情上再度出现裂痕;为避免矛盾激化,他选择离开两人打拼多年的公司,前往非洲安哥拉工作;离开时,梁安与庞玉清口头商议,女儿明明跟随母亲生活,但梁安需支付抚养费。

        2010年春节,梁安从女儿电话中得知,庞玉清因肺癌晚期住进了广西医科大附属肿瘤医院。梁安待不住了,4月底辞职后回到南宁,决定陪前妻走完生命的最后旅程。

        梁安说,一年多时间里,他几乎每天都要前往医院照顾前妻,为其洗脚按摩、熬汤喂药;两人商量,她走后,由他来抚养女儿;庞玉清还告诉他,身后事已作了安排,写了遗嘱,放在了律师那里。想到前妻是个有主见的人,梁安未再细问。

        2011年6月,梁安的父亲去世,他回桂林处理后事。7月18日,庞玉清病逝,他没能在身边。

        梁安说,办完庞玉清的葬礼,他向其娘家人提出抚养女儿明明,却遭到对方拒绝。

钦州警方鉴定股权转让协议与庞玉清住院签字非同一人

舅舅被指造假侵吞外甥女上亿遗产

        梁安告诉澎湃新闻,前妻庞玉清是女强人,名下有三家公司,均占有主要股份。他想帮女儿弄清遗产,不想女儿长大后问他,“妈妈留给我的遗产去哪儿了?”

        他测算,庞玉清在桂林的玻璃厂有40亩地,地处市政府附近,地价每亩不低于500万元;广西钦州的金锋水泥有限公司,有80亩地,靠近港口,每亩也不低于100万元,仅2012年的产值就达1.7亿元;南宁的广西东西方国际交流有限公司每年利润也在100万元以上,其在政府缴纳的保证金有180万元;除此之外,庞玉清在南宁市区还有5套房,每套也不低于100万元。

        梁安称,前妻庞玉清生前还有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及贵重物品,有留给女儿的一份100万美元保险金等,“按前妻庞玉清持有三家公司的股份计算,留下的遗产保守估算至少过亿元”。

        然而,2013年5月,梁安前往工商部门查询前妻庞玉清名下三家公司资料时,竟发现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了小舅子庞某等人,转让的时间竟在前妻去世之后。

        梁安查询到的工商资料显示:

        广西东西方国际交流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时间在2011年9月1日,“庞玉清”将自己60%的股权转给庞某。而该公司只有前妻庞玉清和庞某两名股东,庞某出示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庞玉清”签名日期是2011年9月1日,而此时间距离前妻去世已1个多月;庞玉清持有玻璃厂3.14%的股权也在2011年4月12日被变更;钦州金锋水泥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在2011年4月8日的股东会议上,“庞玉清”将自己16.67%的股权转让给了弟弟庞某和哥哥。

        梁安称,转让股权的4月8日,前妻庞玉清还在南宁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抢救治疗,他有医院出具的证明,庞玉清不可能赶到钦州参加所谓的股东会。

        梁安怀疑,小舅子庞某模仿前妻庞玉清的签名划转股份,其目的是侵吞属于女儿明明的巨额遗产。此后,他多次要求庞某一方公开庞玉清生前所立的遗嘱,“都被拒绝了"。

警方让找报案人齐死者10枚手印

        2013年6月18日,梁安前往金锋水泥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西钦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梁安回忆,警方接到报案后,高度重视,先后就案情召开了多次会议,同时组织人员对股权变更文件中的“庞玉清”签名鉴定。

        澎湃新闻获得的一份2013年7月29日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中称,针对金锋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等文件中“庞玉清”的签名,比对庞玉清在广西医科大学肿瘤医院治疗期间所签的名字,不是同一人所写。

        警方据此认为庞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侦查,同时向报案人梁安出具立案告知书。

        梁安称,负责办理此案的钦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宋辉告诉他,庞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证据充分,随后就要抓人;但2014年春节后,他前往警方询问案情进展。未料,警方态度突然转变。

        梁安说,警方告知为验证工商资料中指纹的真实性,让他去找齐死者庞玉清的10枚手印,否则撤案。“人已去世三年,尸骨成灰,在哪里去找10枚手印?!”梁安错愕不已,认为警方的说法极其荒谬。

        2月5日,澎湃新闻跟随梁安见到了钦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宋辉。

        宋辉告诉澎湃新闻,警方虽然鉴定庞玉清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签名与多份股权变更的签名并非同一个人所写,但是庞玉清已经去世,警方无法确认哪一个才是庞玉清的真实签名。

        之所以要求找齐死者10枚手印,是为了更好对比股权变更材料上庞玉清留下的指纹。不过,宋辉也承认,人都死了,要找齐10枚手印,确实很难。

        他同时强调,撤案还有一个原因是,警方认为股权不是公司财产,够不上职务侵占条件,庞某的行为应该属于盗窃或者诈骗。

        “这个案子走不下去了,我们准备撤案了。”宋辉建议,撤案后,让梁安到刑侦等部门重新报案。梁安拒绝了这一建议。

        庞某为何在庞玉清去世后更改股权协议? 2月26日,被指造假的庞某回应澎湃新闻称,更改姐姐庞玉清所持公司股份,是按其遗嘱办理的,不存在造假;至于梁安所称的侵吞外甥女本该继承的上亿元遗产,无依据。

        此外,庞某的代理律师覃永德(注:庞玉清生前所立遗嘱的保存者)证实,庞玉清生前就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更改在遗嘱中已有说明,但他拒绝透露遗嘱具体内容。

律师:警方不能刁难报案人

        针对广西钦州市公安局的做法,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发旭律师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钦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梁安的报案,直到2014年2月14日才给梁安下达立案通知,这充分表明钦州公安局在这个案件上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立案是经过了科学审慎的初查和论证的,否则,有半年多的时间,不可能会在庞某没有犯罪事实的前提下草率立案。

        其次,2013年7月29日对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与庞玉清在住院期间签字做了笔记鉴定,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因此,钦州市公安局的立案程序是严谨的,态度值得认可。

        但立案后,却突然来个180度拐弯,提出要撤案,这有点令人匪夷所思。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可见,本案警方没有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撤案的理由。

        王发旭认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宋辉表示,嫌疑人可能涉嫌诈骗或盗窃,足以说明警方也认为嫌疑人有犯罪事实,那就更无撤案的理由。

        他说,如果如宋辉所言,属于刑侦部门管辖,不属于经侦管,那么经侦支队有义务将案件向刑侦移送,而不是撤案。

        至于要求报案人去取死者10枚指纹,王发旭认为这是取证工作,应该是刑事侦查应有之事,不应推给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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