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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胡志斌建议加快“脑死亡、安乐死”立法

澎湃新闻记者 吴耀谦
2015-03-03 11:2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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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胡志斌   资料图
        在中国,关于“安乐死”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

        3月2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召开前夕,全国政协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常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联副理事长胡志斌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透露,他将提交一份关于加快制定“脑死亡、安乐死”法律法规的提案。提案称,死亡权和生存权应当提高到同等地位。

        从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起至今,胡志斌已连续13年任住疆全国政协委员。他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依法治国的号角,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民守法,是建立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和科技发展,加速“安乐死”立法也是依法治国的一部分内容。

        “安乐死”一般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1935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1987年,荷兰通过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允许医生为患有绝症的病人实行安乐死,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律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目前,已有一些国家对脑死亡进行立法,各国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也不尽相同。

        胡志斌建议,“安乐死”应由不治之症患者本人申请,患者生理、心理都承受巨大痛苦,感觉生不如死;当患者神志丧失时,可由其亲属书面提出“安乐死”。

        在审批程序上,胡志斌认为应当由申请者当地医院审查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同时由同级检察机关监督,司法机关法医按相关规定及程序执行。

        新华网2013年4月曾就“安乐死”问题发表题为《“尊严死亡"在中国仍面临法律和道德困境”》的文章,探讨“安乐死”在中国的法制现状。

        文章表示,中国与承认安乐死合法地位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在医疗水平和立法等方面还有较大差异。

        文章引述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颜三忠的观点称,中国要实现对“安乐死”立法,须具备三大前提条件:实现医疗技术的普及和高度发展,医院对患者能否实施“安乐死”能够作出准确判断;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制,避免“安乐死”立法获准后,一些重症绝症患者因为给家庭“减负”而“被安乐死”;大力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水平,并获得公众信任,避免出现放松“安乐死”条件,甚至出现患者不孝子女为摆脱赡养义务贿赂医生制造“安乐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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