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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升格区域环境督查中心,管各地环保部门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是跨区域污染治理,由谁来担当主体责任?
3月3日上午,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张泓铭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提出了这一问题。
张泓铭称,虽然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环境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区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但是没有一个行政主体为全区域的污染防治负责,“区域内的每个地方有责任,主管部门也有责任,大家都有责任,等于大家都没有责任。”
他指出,由于缺少责任主体,上述“四个统一”统一不了,治污规划不能真正协同、污染排放标准互有差异、监测污染宽严不一、防治污染各念各调。
张泓铭认为,最适宜扮演责任主体的是目前全国6个区域环境督查中心。目前,新环保法已赋予这些监察队伍部分执法权,但张泓铭强调,环境督查中心只是一个事业机构,目前也只是受环保部委托的执法机构,既没有行政管理权,也没有独立的执法权,与地方环保局相比,仍然处在弱势地位。
他建议,将现有的区域环境督查中心升格为对全区域环境具有责任主体的行政机构,统领全区域的大气和环境保护,负责区域的环境规划、标准、监测和防治,并且明确具有直接执法权。
与此同时,张泓铭还建议,由环境督查中心对各省市环保机构进行垂直管理,由此突破地方保护主义。
他认为,可以在国家层面上制定暂行条例,对跨区域污染治理责任主体体制作一个初步的、基本的制度和技术安排,并选择几个重点区域做试点,如经验成功,再上升到相关法律规章的修订。
去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也曾提出,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中央垂直管理,避免地方干扰。
不过,此前,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司长熊跃辉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达过不同意见。
他认为,“环境与经济发展并不是对立的关系。只有把责任交给各级人民政府,它才能平衡好这对关系,上一级环保部门平衡不了。”
“地方政府确定经济发展,如果发展经济不考虑环境问题,项目都上了,上一级环保部门怎么管?那永远只能是末端治理,环境问题要从源头管。”熊跃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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