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温州一女子杀死长期实施家暴的出轨丈夫,被从轻判刑5年

澎湃新闻记者 葛熔金 通讯员 温萱
2015-03-06 16:47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字号

        面对丈夫施暴十多年、在外“养小三”、闹离婚且抛弃孩子.......32岁的姚某在丈夫熟睡时,以铁棍击打后割颈的暴力方式杀死丈夫。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3月6日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5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对“姚某杀人前长期被丈夫家暴,又遭遇对方出轨”等综合考虑和论证后,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五年。

        这是3月4日最高法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后,全国范围内首例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且法庭依照《意见》中“严重家暴受害者杀害施暴人可认定情节较轻”的针对性规定作出了从轻判决。       

杀死施暴十多年的丈夫       

        今年32岁的姚某是江西省上饶县人,15岁就跟随父母到浙江温州一家鞋厂打工,17岁认识同在鞋厂打工的方某,并不顾家人反对与方某同居后怀孕。不想怀孕第2个月,方某就开始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在此后的十多年中,姚某先后为方某生过4个孩子,但这并不能让方某对她好一点,拳打脚踢成为家常便饭,甚至拎着菜刀追砍她——姚某为此不得不逃回老家躲避。不但如此,方某还有外遇,2013年12月30日,方某在棋牌室接到情人陈某微信,方某试图掩盖却被姚某戳穿,姚某没有得到道歉,反而被抓住头发往墙上撞,以至于一年多后开庭时,姚某头上仍有一个鼓起的包。

        姚某所在鞋厂老板出庭作证时称,在厂区宿舍,方某好多天晚上都打得姚某直喊救命。在很长一段时间都这样,特别在2014年6月份,几乎每晚都是这样。

        受暴者的反击是致命的。

        据检方指控,2014年8月17日凌晨,姚某在温州市某鞋厂三楼员工宿舍内,因方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以及案发前一天向自己提出离婚,要求自己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等事由,产生杀害方某的想法。姚某遂持铁棍猛击方某头部数下,又持菜刀实施割颈,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方某系头部遭棍棒类物体多次打击和颈部遭受长刃锐器多次切割,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左侧颈外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姚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我十八岁就跟了他,结婚十几年,前后生了四个孩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他却一直这样对我。本来我为了挽回婚姻提出到他厂里上班,他却说要和情人结婚,孩子也不要了。他太欺负我了,我咽不下那口气。”3月5日,身穿桃红色睡衣、身型矮小的姚某在法庭上哭泣着回忆。因痛哭失控,法官一度不得不临时休庭5分钟。       

公婆写“谅解书”替媳妇求情       

        在该案的庭审中,姚某的辩护律师出具了被害人方某父母的“谅解书”。书中写道,方某确实存在家暴行为,组织多次调解仍未改正,且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了第三者,对家庭不负责任。同时,考虑到媳妇为人孝顺、四个孩子年幼需要人照顾等原因,恳请法庭从轻处理。

        该案还引入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针对案中涉及的家庭暴力问题,邀请了家庭暴力问题研究专家、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敏参与庭审,协助法庭查明案情。在庭审中,控辩审各方分别向专家发问,以求准确认识和把握涉案家庭暴力的内涵认定。陈敏认为,本案被告人不同于一般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她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状态下,在以暴制暴的时候,采取极端手段,非要置对方于死地,是因为担心一旦对方没有失去生命,会对她带来更加严重的伤害。

        该案主审法官5日告诉澎湃新闻:“对于姚某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认定,是依据刚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0条作出的。该条款规定: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温州中院因此作出一审判决,姚某故意杀人罪成立,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