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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监督11种案件

澎湃新闻记者 刘旌 赵崇强
2015-03-13 16:59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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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检察开放日,工作人员向人民监督员展示审讯监控系统。 东方IC 资料

        谁来监督“监督者”,如何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责?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正全力优化对自身的监督机制。

        根据日前印发实施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下简称《方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渠道均获进一步拓宽。

        我国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发端于2003年。

        当年9月,最高检开始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直至2010年10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结束试点转向全面推行。

        在实践中,不少人民监督员反映,他们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了解不多,知情渠道少,缺乏制度上的保障。

        这也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重点议题。

        最高检有关人士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为解决上述问题,《方案》提出了三方面对策。

        其一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即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立案、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等情况,均建立相应的台账,以便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其二是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检察机关要告知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人民监督员可以监督的事项。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将相关情况反映给人民监督员,以便后者启动监督程序。

        第三方面,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种跟踪回访等工作中,可以邀请、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更好地发挥后者的监督作用。

        此外,人民监督员的可监督范围也被进一步拉大:《方案》明确,人民监督员可监督检方直接受理的11种情形案件。

        这11种情形的案件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拟不起诉的等。

        相较于之前,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也被纳入监督范围。

        针对“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质疑,《方案》则要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从制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3月12日,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介绍称,2014年,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2527件。这一年,检察机关还会同司法部在10个省市开展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

        2015年,最高检的主要任务之一,仍是全面开展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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