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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大讲(7)韩宝生:尽快制定遗体捐献法

全国人大代表韩宝生等10人
2015-03-14 12:3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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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人在遗体捐献名录碑上,亲吻自己亲人的名字,表达思念。 东方IC 资料

        【编者按】2015年全国两会即将热热闹闹地结束。有的代表委员呼声值得记录,议题值得继续探讨。我们全文选登14个议案、建议和提案,作为议政档案,留与时间检视。

韩宝生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遗体及器官捐献法的建议

案由:

        制定遗体及器官捐献法,让遗体及人体器官捐献事业有法可依,促进社会进步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在医学科学领域,捐献的遗体主要用于器官移植、临床病理诊断及解剖、医学院校解剖教学、塑化教学及科普教育展览。

        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发展,离不开解剖学的实践和研究。人类个体的差异,决定了人体解剖具有不可替代性,解剖标本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医学工作者的医学水平。而要进行大量的人体解剖实践操作,需要的正是大量遗体捐献者的无私奉献。我国医学院校和医疗科研机构的人体标本严重匮乏,并不能达到理想状态下4~6人解剖1具遗体,医学院校在校生平均20人才能解剖一具遗体标本,个别院校仅能做到教师示范,严重制约了我国临床医学水平的提高。而在医学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一个医科学生本科阶段至少要解剖过一具遗体,一名医生从学生到成长为教授要解剖10具遗体,这种悬殊的差距亟待缩小。

        我国在遗体捐献方面的立法空白,是这种差距存在的重要原因。不少志愿者在咨询时,首先询问的是有没有立法,当得知没有遗体捐献的相关立法后,都选择了放弃。与此同时,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各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也面临不少棘手的问题,譬如有捐献者与接受单位签订了捐献协议,并进行了公证,但捐献者去世后,其直系亲属却又反悔。更有红十字会在接受遗体时,被公众质疑是违法行为,从而进行阻挠等等。问题与纠纷频发,严重阻碍了遗体捐献事业的发展。

案据:

        目前,遗体捐献在我国虽经多年摸索,但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大众对其仍持怀疑态度。这种情况之所以存在并且得不到改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传统观念的影响。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不少人对遗体捐献十分敏感甚至抵制。即使有人自愿捐献,家属阻挠医护人员,致使遗体无法及时捐献利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有捐献意愿的公民为此心存顾虑,担心亲友无法接受,最终放弃了捐献遗体的想法。

        第二,社会家庭的压力。宗教信仰、封建习俗、家庭利益和个人的心理素质,在不同程度上给遗体捐献自愿者造成很大压力,其中最重要的是家庭的压力,只有家庭这个关系网上的人们接受并同意,个体才能没有压力进行遗体捐献。

        第三,相关法律不完善。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但该条例仅适用于器官移植,如果以其调整和规范内容更广的遗体捐献活动,则存在太多的制度空白。故此,只有制定新的遗体捐献法律制度体系并加以严格推行,我国的遗体捐献才能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第四,捐献程序不规范。在我国,遗体捐献的程序相当复杂与不规范。登记、接受、利用与处理的程序不规范,捐献无门、处理不当让很多人心灰意冷。同时,管理、协调、监督、宣传等相应机制未配套实施,导致很多环节出现突发问题,影响遗体捐献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五,公众认知度低、国家关注较晚。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的献血事业刚刚起步,许多人认为献血对身体伤害极大,随着国家对献血事业的宣传加大,民众认知度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献血的队伍中来。1987年我国颁布《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其中规定献血达到一定量的志愿者及其家属在医疗中可以免费使用血液。2009年我国修订了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加大了对无偿献血的表彰。与得到政府大力宣传、社会大力支持的献血截然不同,遗体捐献在我国却受到了冷落。2007年我国才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11年才有16个省市开展了器官捐献的试点活动。许多人对遗体捐献只是略有耳闻,至于遗体捐献是什么、为什么,需要什么条件,如何成为遗体捐献志愿者,许多人并不了解。

        遗体捐献,在西班牙、芬兰、意大利、法国、奥地利等国均采取预先默认同意制度,即所有公民都被视为器官捐献者,除非其本人“生前表达过反对的意见”,这在极大程度上扩大了捐献范围,提高了遗体器官捐献率。英国公民考取驾照时,将会填写一份“是否愿意捐献器官”的表格,同意者的回答会被印在驾照背面,显示为器官捐献志愿者,在司机发生意外并符合捐献条件后,医护人员可以直接在第一时间摘取器官,挽救他人的生命。美国建有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最大程度上保证器官捐献不受地域条件的影响,同时,患者等待人体器官的排序也是公开的,并且接受公众的监督。

        在我国,也已有不少省市制定了遗体捐献条例,从捐献主体、接受单位、登记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规定,以保证在没有立法的条件下,遗体捐献的相关工作也能够较为顺利地进行。但这些地方性立法,相对于遗体捐献在整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所涉及的社会、法律问题而言,尚不足以保障其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制定全国统一的遗体捐献法,势在必行,而且愈早愈好。建议:

        1、尽快制定遗体捐献法,对我国遗体捐献的原则、条件、法律关系、接受与使用程序、法律主体、法律责任、行政及行业主管关系、以及遗体捐献事业促进等作出规定;

        2、在制定法律时,大胆借鉴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并立足我国社会文化的具体国情,合理确定我国遗体捐献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3、将地方性立法中好的规范和地方好的做法吸收并上升为法律;

        4、吸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内容,可以考虑将名称确定为“遗体及器官捐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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