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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说周永康薄熙来等人搞的“非组织政治活动”是什么活动

澎湃新闻记者 马世鹏
2015-03-18 20:0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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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厚桥镇西前头村, 一块警示标志后是周永康的老宅。杨深来 澎湃资料图

        3月18日上午,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其内容简介在提到“加强严守纪律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时,提出周永康、薄熙来等人“搞非组织政治活动”。

        具体表述是:“充分认清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持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这是最高法院在年度报告中首次提及周永康“搞非组织政治活动”,澎湃新闻还注意到,此前在反思周永康案时,有提及“不能搞非组织活动”。

        2014年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周永康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予以逮捕。

        1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坚决惩治腐败 严肃党纪党规》,文章称,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从严治党的明确要求、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和政治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红线,决不允许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坚决反对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决不允许在党内搞任何形式的非组织活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两天后的12月8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机关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他在会议上强调,机关全体党员干部都要从周永康案汲取深刻教训,对周永康案暴露出的严重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必须深刻认识到,任何人不管职务高低,都要严守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观念、坚持组织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将自己置于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之下,而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不能搞非组织活动。

        与“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相比,“搞非组织活动”是比较正式和常见的说法。何为“搞非组织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央纪检监察网站上一篇题为《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主要表现及典型案例》的文章,解释了“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具体表现:党章规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党章同时对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党章规定,搞小团体甚至拉帮结派,背离正常组织程序搞违反组织原则的活动,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者散布不实情况,诋毁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北京支部生活》在2010年第5期的《不准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一文也具体解释了哪些行为是在党内搞非法组织活动,文章称,“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生活制度,串通、合谋、拉帮结伙;有的为达到个人或小集团的某种目的,违背组织或者正常的组织程序,或串通一气,或拨弄是非、挑拨离间,或散布不实情况,诋毁党组织及其领导人,或私下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活动,这些都属于在党内搞非法组织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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