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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中院首次开庭: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出庭应诉

澎湃新闻记者 陈伊萍
2015-03-25 21:52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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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5日下午1时30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公开审理了自挂牌成立以来第一起行政案件,即原告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件。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敲响这第一槌的是三中院院长吴偕林,由其担任审判长,并与副院长璩富荣和行政庭庭长张文忠组成合议庭。被告一方的出庭应诉人员则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

敲响这第一槌的是三中院院长吴偕林,由其担任审判长。 澎湃新闻记者 雍凯 图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上海市龙吴路沙家浜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原为上海龙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原告上海泰瑞物业发展公司为该地块合作开发权利人及该地块在建工程所有权权利人。2003年1月9日,徐汇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该地块建设用地许可证过户至上海汇成房产经营公司。

        2003年1月23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法院协助执行要求,作出变更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

        原告发现上海汇成房产经营公司取得系争土地房地产权证并开发该地块,遂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系争土地权证。2014年12月29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被告则辩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为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发系争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原告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即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故被告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天的庭审中,三中院院长吴偕林担任审判长,与副院长璩富荣和行政庭庭长张文忠组成合议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依法从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行政程序、认定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行政复议的市住宅建设和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和国有土地管理局核发系争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被告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依法有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合议庭经认真合议评议,依法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合议庭负责制将成为新常态        

        在庭审现场,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事实调查之前,审判长就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进行了释明。尤其是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代表合议庭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将原本应该在出具裁判文书后的答疑释明提前至庭审结束后。

        庭审后,吴偕林说:“庭审判决后,用简明扼要、浅显易懂的方式将法律释明告知原被告双方,将会在行政诉讼中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促进原被告双方更好服判息诉。”

        这样一种法律释明的新方式也将成为三中院今后庭审中的新常态。

        在3月25日举行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吴偕林总结道:“今天的案件由我担任审判长,并与副院长璩富荣和行政庭庭长张文忠组成合议庭。而今后,三中院将制定院庭长办案规定,明确院庭长参与办案的任务,真正落实院庭长作为法官的首要职责,而不仅仅是承担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

        据吴偕林介绍,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合议庭三位成员之间尽管分工不同,但权利平等,对作出的裁判共同负责。在庭审调查和辩论结束后,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了评议,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在休庭后给出了裁判结果,这是合议庭三位成员集体作出的裁判结果,裁判文书也只要由合议庭成员起草审核并由审判长签发即可。

        “合议庭负责制将成为今后三中院合议庭办理案件的基本模式,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吴偕林说。

庭审现场。 澎湃新闻记者 雍凯 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将常态化        

        值得注意的是,当日的庭审中,被告方出庭应诉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吴偕林表示,类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将成为三中院日后庭审的新常态。

        他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面行政相对人,直接感受和回应来自相对人的提问和质疑。

        据吴偕林介绍,上海市政府曾经出台《关于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对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上海法院多年来也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即将于5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上海三中院作为全国首个跨行政区划法院,理应在司法改革方面走在前列,先行先试,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

        “本案在确定庭审日期后,上海三中院即与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沟通,建议其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发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主动提出应当配合三中院工作,做好出庭应诉的表率,在第一时间确认了该办副主任出庭应诉。”吴偕林说。

        吴偕林预计,随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5月1日开始实施,以及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三中院的行政诉讼案件预计将会进一步增多,领域也会进一步拓宽。

    
原告进行陈诉。 澎湃新闻记者 雍凯 图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行政区划法院。自2014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以来,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7件,行政二审案件16件;受理刑事一审案件3件(均为走私类犯罪案件,由海关缉私局侦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其中,行政案件主要涵盖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公证执业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答复、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房屋登记、劳动与社会保障等13种类型案件。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1、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3、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4、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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