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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要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说,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该负责人解释,之所以要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分析报告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是因为这项工作将被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上述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还表示,建立通报制度是要将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实施干预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同时也让其他人引以为戒。
与记录没有范围限制不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并且针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主要包括:(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其中,第(五)项是兜底条款,需要在实践中具体把握。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而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针对的是违法干预司法并且造成后果的行为,因此适用范围比通报又要小。
《规定》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如实记录干预情况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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