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计生法》怎么修,首先必须听听广大女性的意见

马姝 /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2015-03-28 14:04
来源:澎湃新闻
思想市场 >
字号

        近期,据说有法学家联名上书,建议“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的全面修改,取消社会抚养费,还权于民。”以“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为论说基点,为全面放开生育提供法律上的配套支持,是这一建议的意图所在。

        首先必须肯定,这一建议充分体现了这些法学家们所擅长的:将生育提升到人权高度,为广大公民争取生育权,初衷可敬,精神可嘉。

        在一胎化政策实施中出现的强制节育,已使我国多年背负人道压力,有着重生传统的民间,对此已积蓄诸多怨怒,在这种背景下,这个建议展现了为政府解忧、为民间申权的机巧姿态——实在是正义、正确得无可挑剔。

        但是,假如暂时放下人权焦虑,用更理性的情绪、更全面的视角去思考这一建议,会发现,整个建议完全抹杀了一个重要的生育主体——女性的存在,它以笼统抽象的“人权”、“公民自主生育权”,代替了更具实质内容的女性生育权利,以少数具有所谓专业知识的群体来为几亿女性代言——她们在生育问题上更利益攸关、更有发言权——其表面是呼吁人权,其实际策略却更像“以人权之名,谋催生之实”。在权利/人权这些诱人词汇之下,陷阱重重。

第一:“人权”的陷阱

        生育问题从来就不只是一个人权问题。为了获得适宜社会发展的理想人口数,各国政府都会有基于自身情况的人口调整机制,即计划生育。人口少了鼓励生育,多了则试图抑制,个体的生育意愿很难不受限于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

        七十年代末启动的一胎化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政策),是为了补救五十年代生育动员带来的人口急剧膨胀。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强制引产、绝育等惨绝人寰的行为,此事不假,但是,笼统地称一胎化生育政策侵犯人权,也并不公允,因为这脱离了具体历史语境,无视了生育问题的复杂性。尽管如此,“计生反人权”的话语已开始在接受了权利启蒙的人中流传。这种话语的流传一方面带来权利意识的普及,另一方面也拒绝了以关联的、纵深的、多维度的方式来思考问题的习惯,而很多时候,前者的积极效应被强调,后者的负面效应则被忽视了。

        具有鲜明政治色彩的人权话语是一把双刃剑。将生育视为人权,似乎可满足民众的人权渴求,可缓解政府的压力,但也具有将生育问题政治化(而非更亟需的科学化)、将政府继续置于新的外交压力之下的危险,其利弊,实在需要多加权衡。

        更进一步讲,在将生育权定位为基本人权的同时,要解决好一系列理论上的、立法技术上的问题。比如生育权是否是一项无论性别、性取向、婚姻状况,所有人都拥有的权利?如果是,那么其他法律比如《婚姻法》是否也相应地要予以修订?

第二:“公民自主生育权”的陷阱

        在公民财产所有权、人身自由权等概念已经普及的情况下,似乎提公民自主生育权,不会有接受难度。一般人囫囵理解可以,但法学家有责任辨明它们的区别:财产所有权、人身自由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是以孤立个体为主体而确立的。生育权的主体是复合主体,是必须两性合作才可成立的一个权利,公民自主生育权的提法用含糊的公民一词抹去了这一权利的特殊性,更掩盖了在生育行为中担负核心角色的女性的主体地位。

        没有男性的配合,人类胚胎难以形成,但孕和生的过程只能由女性来完成,这是由女性的生理特质所决定的。换句话说,由于生育行为对女性身体的依赖性、以及对女性身体具有更大的影响,女性应当对生育行为具有毫无疑问的话语权。

        但是,不公平的是,女性在漫长的男权社会中,从未成为过自己身体的主人。“生育是女性天职”的文化构建,剥夺了女性对生育自由的权利想像。不能控制的生育给女性带来的困扰是多方面的:行动的不便,性快感的抑制,生产的痛苦,等等。虽然古老的避孕术也可使女性免于不断生育之苦,但是真正的将性与生育分离,将女性从生育困扰中解放出来、成为性的纯粹享有者,得益于现代医药学。与此同时出现的女权运动也开始伸张女性的生育自主权:既然生育行为必须经由女性完成,那么女性应该对此有最起码的发言权。只有这样,才能将女性从在生育问题上始终失语的历史中解救出来。

        公民自主生育权应当替换为女性的自主生育权,这不是对女性权利的过度赋予,而是将权利归还它本应归属的群体。凸出女性在生育上的主体地位,在一个“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依然有市场的社会中,并不会构成对男性权利的剥夺。两性在协商生育事宜时,文化惯性总能保障男性“有后代权”的实现。法律上对女性自主生育权的认定,却可以让女性获得更多在生育问题上的协商空间。

第三:“政府-公民”分析框架的陷阱

        建议中提到的公民自主生育权,源生于“政府-公民”的权力/权利分析框架,所以才有要“还权于民”的说法。这一分析框架遵循财产所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诞生的逻辑,将生育权也视为公民与政府之间来回争夺的对象,将生育权问题纳入到了极易获得“民意”支持的“限制公权”的公民社会议题中。

        男性的“有后代权”并未真的被剥夺过,女性在“生还是不生”、“生多少”这些问题上真的从来没有任何发言权。历史上,两性之间在生育问题上并未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冲突。但是,是否如建议中所说,生育权的争夺是发生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呢?答案是否定的。真正的权利缺失并不是发生在抽象的公民身上,而是发生在女性身上。

        如果真的要构建一场夺权的战争,这战争也不是发生在政府与公民之间,而是在国家与女性之间。国家可以在任何有需要的时候,比如发展经济的需要,战争的需要,来对女性的子宫进行管理。子宫长在女性身上,却时刻处于国家严密监控之下,而那些配合的男性只是做了不自知的国家帮凶而已。所以一定要说“还权于民”,那么应该将其准确地定义为:国家把权“力”交还给女性。让女性作为子宫的拥有者,能为自己的身体做主,而不是,在家庭中以获得“当母亲、享有母爱”这样并无实利的“回报”,成为男性家庭后代的繁衍者,在家庭外,则成为顺应国家需要的生育工具。

        “政府-公民”的分析框架是以虚构的公民社会议题来挟持女性,而且是以法律的名义,帮着国家实现它的企图,这与五十年代国家用政治动员的方式,要求女性多生的思路并无两样,不同的是,多了更好听的话语工具:人权,法治。真要依照这一方案实施下去,将会把社会拖回到国家控制生育的年代,是开历史的倒车,而这样的方案,是不值得今天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尝试的。

第四:给家庭的陷阱

        建议中提到,要实现公民自主生育,其原因是“目前严峻的人口问题”,如低生育率、老龄化等,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危害。问题是,如果我们已经认识到人口的重要性,“人口是国家的根基与宝贵资源”、“人口是重要的社会资源”,那么在逻辑上,首先推导出来的应该不是修订《计生法》,而是修订《社会保障法》。

        生育从来承载双重功能:社会人口的再生产和个体生命繁衍。对于今天想做父母的人来说,生育原来的功能(养儿防老等)已经不再是Ta们生育的动力,更多动力是对人伦亲情的渴盼,当然,为了这种渴盼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和养儿防老时代所付出的代价是一样的(甚至更大,因为生养成本也在增加)。从利益角度说,生育对生育者本人带来的好处已经很少了,更大程度上,以生育来补充社会成员的功能则更为明显。从这个角度来提倡生育,也是主张开放生育者所不避讳的。

        既然如此,那么社会就应当在生育问题上承担更大责任。学者们也应该更多地在社会保障上进行倡导:把生育成本,由让个体家庭承担大部分,转为由社会担负更多。因为现在生育意愿不强的原因之一就是生育成本太高。换句话说,人口再生产仅给生育者带来短时段有限享受、而给社会带来长期利益,对这种行为,应该要在经济上予以鼓励和补偿。而且,应该直接投放到事实上为生和育做出更多无偿贡献的女性身上。更可能的话,还应按照家庭实际收入和育儿成本的比例,计算出实际的补助,这样可以避免生育代价表面转嫁家庭、实际转嫁到女性,同时也可避免生育最后成为有钱阶层的特权。

        这样的方案一定会遭遇很多反对的声音,会认为它没有可操作性。其实,有无操作性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政策制定者愿不愿意从这个角度想问题,因为,真正的权利不是空谈,是要有“干货”,有实际的利益给予。如果连这样的思路都排斥的话,那么所谓的生育权主张就是在设双重陷阱:以生育自由为幌子,让家庭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以生有二胎的中产阶层图景为诱饵,让女性成为家庭责任的实际承担者。

第五:给女性的陷阱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今天的中国,虽然女性的诸多权利已得到法律确认,但女性在法律权利实现过程中经常要遭遇现实的当头冷水。

        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是一个常见例子。其中,以生育为由淘汰女性是一个公开的秘密。研究还显示,在就业紧张的时候,那些传统意义上被认为女性更有优势的职业也会向男性倾斜。很显然,我们已经进入到了就业紧张时期。之前,女性就要因为生育遭遇职业排挤。放开生育之后,也许以后已生育过的女性在求职的时候还会被问到:你还打算生二胎吗?

        还有研究显示,一胎化生育政策在中国这样一个严重男女不平等的社会里,间接地给女性带来了好处:比如第一代独生女儿因为家庭资源和关爱只能投放在她一人身上,所以获得了比有兄弟的女孩更多受教育的机会,和更宽广的发展空间。同样,女性在不愿多生的情况下也有一个有力的政策支撑。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一胎化生育政策也为女性带来很多恶果:比如在顽固的男孩偏好之下,一胎化生育政策可能导致更为残酷的性别筛选,女婴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强制计生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血淋淋的行径也是发生在女性的身体上;当然,包括男性在内的个人生育多胎的愿望也一并落空。所以,说一胎化生育政策给女性间接带来好处,并不是要为一胎化辩解,而是要说明,在女性没有生育自主权、在重男轻女这样的文化基因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消除的今天中国,限制或放开生育,最终受累的都是女性。

        所以,如果要修改《计生法》,必须有个基本前提,这就是:真正实现权利上的男女平等。法学家们如果不在如何进一步用法律保障男女平等上面做出努力,而是罔顾女性的生存权、就业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遭受践踏的基本事实,一味在放开生育上做文章,那么,就等于是在替国家给女性挖陷阱:将其他权利悉数掠夺走,将女性绑定在生育工具的位置上。

结语

        修订《计生法》这样一件关系几亿女性切身利益的事情,是不能仅由任何专家群体来代言的,法学家们与其建议修订法律,不如号召全体女性参与到对《计生法》的讨论中来。能对生育问题发言的,除了女性,还是女性,还是女性,还是女性。二十年前,在修订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婚姻法》时,开了一个全民参与讨论的好头,今天《计生法》要不要修,首先必须听听广大女性的意见。法学家不要只盯着政府报告里的“法治”一词,还要注意到一个更新更重要的词——民主立法。

        归根结底,如果真正的重视生育,关心人口问题,忧心社会发展,那么,就应当重视生育承担者——女性的真实权益状况和倾听女性的心声,并以女性为中心来设计生育政策,女性缺什么就给什么,总之,要创造一切条件让女性过的开心、痛快、愿意生、没有后顾之忧地生。

        (本文首发于澎湃新闻·思想市场,地址: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15714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