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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剿内外部干预,构建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法治新常态

澎湃新闻记者 刘旌
2015-03-31 18:1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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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印发的“两个规定”明确,不论何人、何种形式的干预司法行为都要记录。

        干预司法?难了。

        2015年3月30日,两套根治干预司法的规定同时印发——针对外部干预,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司法机关内部干预,则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统称为“两个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我国司法活动中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

        而这些问题,往往与那些来自司法机关外部或内部的干预有关。实践中,很多干预司法都打着名正言顺的幌子,如一些党政组织、领导干部把党的领导当成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而此次印发的“两个规定”明确,不论何人、何种形式的干预司法行为都要记录;同时列举了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司法行为明确将予以通报。此外,还有一整套追责制度。

        “两个规定”的出台,将建立起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新常态保驾护航。

近15个月的“孕育”

        “公生明,廉生威。”

        这是2014年1月7至8日,在首次以中央名义召开的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引述的6个字。

        他以此告诫政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正是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提出,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有的很小的案子,被告人也要活动很多关系,到处找人来公关。”华东某省一位检察官李政(化名)对“干预司法”感触颇深。“相信这也不是我一个承办人有这样的苦恼。”

        李政的苦恼,正是本轮司法改革铆力解决的一大难题。

        于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中,明确写进了“干预司法要追责”等内容。

        在提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问题时,公报还明确,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2月27日,在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十次会议上,《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获审议通过。

        在会上,习近平强调,“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制约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一个月后,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16次会议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也获审议通过。

        在习近平提出建立干预司法登记追责制度近15个月后,2015年3月30日,防止干预司法的“两个规定”一起“登台亮相”。

        实际上,“两个规定”中的要求,政法机关早已在实践中逐步落实。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干预司法记录可查”等内容被确定为2015年的改革内容。

        最高法和最高检在自己的改革规划中,将“干预司法记录可查”确定为改革内容之一。比如,最高法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依法治国大工程中的重要细节”

        随着“两个规定”的出台,防止干预司法工作自此不仅有规可依,更有“细则”为据。

        比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为了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的,即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则明确了对违反规定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等具体问题。

        新华社在发布消息时称,“两个规定”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各种因素非法干扰,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

        “这两个规定的出台,表明决策层已经完全正视了这一问题(干预司法)。”在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看来,将干预司法问题分为内外部来讨论,是很务实的思路。

        他说,首先须强调的是,一切对司法的外部干预,都是有违宪法的,应坚决杜绝。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问题,是个更为复杂的问题。

        法院检察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但在法院、检察院内部,“什么叫干预,什么不算干预,这个问题可能连司法机关内部的人也不容易说清楚。”

        侯欣一称,基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如合议庭讨论案件、法院领导过问案件、初审法院向上诉法院请示案件等,都有可能涉及干预司法的问题。

        “什么才算是合理的请示,什么算干涉,是需要明晰的。”侯欣一认为,这也正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出台的背景和实践中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在法学界人士看来,“两个规定”的出台,意在构建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法治新常态,也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之一。毫无疑问,这两项规定的制定、出台,正是依法治国这项大工程中的重要细节。”侯欣一说,根治干预司法,也必定为从严治党工作中的重要一章。“杜绝违法的干预司法,实质上就是约束权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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