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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管住干预司法的权力之手,“两个规定”正当其时

毛立新(北京律师、法学博士)
2015-03-31 11:05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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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文件的通过和颁布,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其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都值得高度评价。

        两份文件的核心宗旨,在于维护和保障司法应有的独立性,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人们常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承担着查明案件真相、裁判是非曲直、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职责。而司法要实现这些职能,就必须保持其基本的独立性。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曾经这样阐述这种独立的重要性:“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世界各法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都强调和宣示了司法应有的独立性。同样,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独立是公正的必要条件,无独立则无公正,乃中外共识。

        多年来,对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我国立法和党内文件多有强调。但囿于司法管理体制及经费保障等客观原因,我国司法出现了一些地方化、行政化的倾向。司法内外,均有各种权力上下其手,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导致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和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问题,甚至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发生。这些,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破坏了司法权威。

        治顽疾,必须下猛药。两个文件的颁布,一方面确立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提供外部保障;另一方面确立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提供内部保障。对症下药,内外兼治,构筑起防止干预司法的两道“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从具体措施看,力度也是空前。首先是全面记录,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不管是谁、不管采取什么形式,均应全面、如实记录,全程留痕。

        其次是通报制度,凡属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一律予以通报,必要时对社会公开。

        最后是责任追究,对违法干预办案造成后果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国法追究责任,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

        各个环节中,全面记录是前提和基础,也是难点。为此,两个规定在制度上作了精心设计:一方面,强调了对司法人员如实记录的保护,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另一方面,明确了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对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对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其中,前一项,已经初具司法人员身份保障制度的雏形,待以时日,不断完善,必将对中国司法和法治产生深远影响。

        当然,在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痼疾尚未完全革除,领导干部依然有权决定或影响司法人员的升迁、去留的背景下,人们不免担忧上述制度能否有效“落地”,但两个规定直面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围绕司法公正这一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核心目标,在制度上探索创新,最大限度排斥和摈弃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其出台本身,就是对领导干部的一场法治教育,其产生的威慑力,相当值得期待。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司法改革阔步前行之际,两个规定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是对改革的最好推动和保障。当然,要有效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运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仍需在司法体制、管理机制及诉讼制度改革上下一番工夫,各有关部门也需要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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