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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镇党委书记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家属申请国家赔偿遭拒

澎湃新闻记者 赵崇强
2015-04-10 17:47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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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龙生前照片 受访者供图

        2014年2月10日晚,辽宁省抚顺市前甸镇党委书记刘宝龙死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距被羁押不到一个月。

        医院初步诊断刘系猝死,尸检报告在描述了病理的传递变化后称 “最终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但未提诱因为何。

        刘宝龙死亡次日,妻子宋长芬才接收到看守所的通知。她在监控录像中发现,从发病开始的两个多小时里,看守所没有对刘宝龙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更加蹊跷的是,尸检报告显示刘“右侧第5、6肋骨骨折”且为“外力所致”。

        宋长芬认为,对于刘宝龙的死,抚顺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要求给予国家赔偿。抚顺警方拒绝赔偿,称调查认定刘属于“突发疾病导致死亡”。

        宋长芬不服,向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抚顺市公安局赔偿235万余元。

        宋长芬的代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3月31日已向抚顺中院递交了行政赔偿起诉状,抚顺中院予以立案并收取了诉讼费。

监控显示死者发病两个多小时后才被送医

        被羁押在看守所不到一个月后,刘宝龙死在了里面。

        刘宝龙生前是辽宁省抚顺市前甸镇党委书记,2013年11月13日上午,他在抚顺市顺城区政府办公楼被新抚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带走。3天后,刘宝龙被新抚检察院监视居住。

        2014年1月14日,刘宝龙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抚顺市第一看守所,1月22日被批准逮捕。

        2月11日9时许,抚顺市第一看守所通知宋长芬,刘宝龙于前晚9时许因病死在看守所,此时距刘死亡时间已过去近12个小时。

        经强烈要求,包括宋长芬在内的家属在看守所观看了一段监控录像。“从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刘宝龙在死亡当日下午5点36分开始发病,他用手捂着头并示意监友报告。监友按铃报告多次,没人来过问。经多次报告后,到5点44分才有人来监室门口看一下,但仍无人过问。直到6点26分才有人拿来两片药。那时刘宝龙是被两个监友搀扶到窗口,接药后便就近躺下,此后再也没有起来。”

        宋长芬称,发病之后的两个多小时,没有任何人进到监舍里面对刘宝龙进行详细认真的检查,“直到晚8时许,监友再次报告刘宝龙可能不行了,这时才有人第一次打开监舍的大门进到里面,刘宝龙被抬到外面,这时候他已经完全不会动弹。”

        抚顺市第二医院急诊病历显示刘宝龙就诊时间是当日20时19分,该病历“现病史”显示:发现神志不清近半小时,呼吸心跳逐渐停止。约今日下午5点余该患曾诉头迷(澎湃注:原文如此),恶心呕吐胃内容物,抽搐史不明。

        该病历还记载:光反射、呼吸、心率均无,四肢刺激不动,当日20时40分,心电图显示直线。初步诊断结论为猝死。

尸检报告记载“右侧第5、6肋骨骨折……以上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但其程度较轻,不构成本例死因”  受访者供图

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右侧第5、6肋骨骨折”

        宋长芬申请进行尸检,“解剖前,我们在申请书中明确要求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解剖鉴定,但鉴定机构却是辽宁省检察院,前者只有一人参与了鉴定。”

        根据辽宁省检察院出具的鉴定文书,认为刘宝龙“因小脑蛛网膜下腔血管畸形,引起小脑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脑膜下血肿、第四脑室及双侧侧脑室积血,最终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而宋长芬认为这一鉴定结论存在诸多问题,“如该鉴定结论只说脑血管畸形,但没有说明是先天性的,还是继发性的?是外力作用所导致出血,还是因自身因素导致出血?出血点在何处,出血量有多大?何时开始出血,与抢救不及时是否有关?”

        鉴定文书分析论证部分写道,刘“右侧第5、6肋骨骨折,伴周围肋间肌出血;右肺下叶局灶性出血;左髂后上棘处皮肤表皮剥脱;右腘窝处皮肤紫红色变色。以上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但其程度较轻,不构成本例死因”。

        “什么叫较轻?打死才叫较重吗?”宋长芬表示很不理解,更让她疑惑的是这些“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的外伤是如何造成的。

        除了“右侧第5、6肋骨骨折”外,法医鉴定还认定了“于胸腔侧见右侧第3、4肋间肌片状出血”,“硬脑膜下血肿”。此外,宋长芬还看到“刘宝龙的脸面部肿胀,尤其左耳前部肿胀的比较严重”。

        因此,宋长芬认为刘宝龙不是因病而死,“进看守所前,刘宝龙的身体一直都非常健康,健康检查表上也没有记载任何问题。”

        宋长芬还表示,看守所曾告诉她在抢救中给刘宝龙打了针、服了巴比妥类药,但经法医鉴定,刘的身上没有针眼,体内亦没有该类药的成分。

申请国家赔偿遭拒

        拿到尸检报告后,宋长芬多次前往抚顺市第一看守所,要求调查刘宝龙的死因和外伤成因,宋称看守所的答复是“以尸检报告为准”。

        抚顺市第一看守所原所长邱军以不再担任该看守所所长为由拒绝了澎湃新闻的采访,而现任所长张军则以“走正常渠道,打电话能接待你不”为由挂断电话。

        2014年11月5日,宋长芬向抚顺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913520元,生活费5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理由是“赔偿义务机关抚顺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刘宝龙突发急病(且)未及时给予救治而致死亡”。

        两个月后,宋长芬收到“抚顺市公安局抚公赔决字【2015】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结论是:不予赔偿。

        这份“国家赔偿决定书”记载,抚顺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了《关于刘宝龙死亡情况调查报告》,认定“刘宝龙不是自杀,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属于突发疾病导致死亡”。

        但宋长芬称她自始至终都未见到过这份调查报告,“骨折等这些外伤不是外部原因会是什么?”

        “退一万步讲,即使刘宝龙是因病死亡,即使刘宝龙没有受到他人的伤害,抚顺市第一看守所作为羁押机关,未能及时发现刘宝龙的病情,病情发作后也没能及时将其送医疗机构抢救,无论如何,看守所都应承担国家赔偿之责任。”

        宋长芬向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抚顺市公安局赔偿刘宝龙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教育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55860元。

        宋长芬的代理律师告诉澎湃新闻,3月31日已向抚顺中院递交了行政赔偿起诉状,抚顺中院予以立案并收取了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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