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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股45%却拥有绝对否决权,兰州市政协直指威立雅5宗罪

澎湃新闻实习生 梁月静 记者 薛小林
2015-04-10 17:1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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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政府宣布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出厂水及自流沟水样中苯含量严重超标。 CFP 资料

        饱受水污染困扰的兰州开始酝酿反击。        

        近日,兰州市政协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兰州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运行情况的视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直指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以下简称威立雅)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报告》指出的首条问题便是“威立雅占股45%却拥有绝对否决权不合法”,这也被外界认为是兰州市屡屡发生饮用水安全事件的根源之一。        

        2014年年底,按照兰州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市政协年初主席会议的安排,兰州市政协经济委员会组织部分政协委员、专家对兰州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了视察,《报告》由此总结形成。        

        《报告》显示,兰州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是2007年8月由原兰州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法国威立雅水务(黄河)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10.9亿元,兰州市国资委占有55%股权,法国威立雅水务占有45%股权,合作期限30年。       

        参与视察的委员和专家认为,“4·11”兰州饮用水污染事件中,本应由供水公司承担的义务没有履行,由此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的出现。在管理运行方面,国资委占有55%的股份,却没有主导权,无法进行有效决策并履行和担当社会公共责任,这种国资委占股55%,威立雅占股45%却拥有绝对否决权的机制,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相关规定的,急需改变。

        因此《报告》建议,应去掉明显歧视性和偏向性的合作条款,将水务公司管理权、决策权掌握在国资委一方,逐步形成以国有控股为主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中方拥有绝对控股权、决策权的管理运行模式。        

        同时,威立雅还被指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不足、企业水务信息化运作及监测预警制度不完善。在兰州“4·11”自来水污染事件中,威立雅水务公司在发现水质异常十多个小时后,才向有关部门上报。        

        《报告》称威立雅属于典型的事后型应急机制,这种被动性的处理机制往往会忽视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前的预防和预警,过度依赖政府的单一主导制,政府独揽了整个事件的预警预防和事后处置。        

        《报告》还称威立雅对客户管理责任意识淡薄,在经营过程中过分强调企业的营利性,而忽视作为公共设施的供水行业的公益性,忽略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此外,企业水务信息化运作及监测预警制度不完善,城市饮用水源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也被列入《报告》中。        

        兰州市“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处理结果中,除经济处罚外,20名兰州市政府及相关企业责任人被追责。其中,副市长严志坚遭到行政警告处分,威立雅方面,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姚昕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法方提名的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总经理贾庆红被解聘。        

        公开报道显示,兰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亭于2014年12月16日对《报告》作出了批示,要求兰州市副市长张星、严志坚责成国资委、建设局充分参阅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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