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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司法中的“毒豆芽”问题
你可能没有听说过这2个化学名词,但“毒豆芽”大家不会陌生。这两种化合物是发豆芽所用“无根素”的主要成份。这种豆芽被称为“毒豆芽”。
但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小小的“毒豆芽”见证了食品监管的“神仙打架”。
2007年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有两种“无根素”。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白名单”,只要不在“白名单”之上的,都属于违法添加剂,甚至可以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2011年,“无根素”被踢出了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问题之复杂在于,发豆芽算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前者适用食品添加剂的“白名单”制度,法无许可即是违法;后者适用农药的“黑名单”制度,法有禁止才违法。“无根素”不在法定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如果发豆芽算是食品加工,那么用“无根素”即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不算食品加工,那么也就不构成犯罪。豆芽掉进了政府的监管接缝里。农业、卫生两大监管部门都说,发豆芽不归他们管。“踢皮球”引发司法混乱。
在近年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情形之下,“毒豆芽”首当其冲: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但各地判决五花八门,有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有的定“生产伪劣商品罪”;有的重判徒刑;有的轻判缓刑;有的则不予刑事处罚。甚至不排除一些地方的公安、食药监部门搞运动式执法,用“毒豆芽”来“刷政绩”。
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白名单,还是黑名单?这种涉及成千上万人利益乃至自由的争议不应该再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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