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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批捕虐童养母?南京检方召开听证会,律师念养母致歉信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通讯员 牛向峰
2015-04-17 07:4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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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孩子犯了一些小错,自己情绪一时失控,而将孩子打伤。事后我非常悔恨,并感到深深地自责,我对不起孩子,也对不起孩子亲生父母的托付……我向孩子道歉,向孩子的亲生父母道歉,向孩子的养父道歉,向所有关心孩子的公众道歉。”

        4月16日下午,针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南京养母“虐童案”,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举行了审查逮捕听证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浦口区检察院获悉,来自江苏省、南京市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学者,人民监督员和民政、教育、妇联、团委、学校、社区相关人员以及辩护律师等共18人,应邀参加了此次听证会。

        “虐童案”主角李某某委托其辩护律师当众宣读了她的上述致歉信。李某某在书面致歉信中祈求,“今后,我将用加倍的关爱来弥补我的过失,使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此前的4月3日,有网友在微博上贴出一组触目惊心的照片,一名男童浑身是伤,特别是背后伤口密密麻麻,疑似被养母殴打所致。这起南京养母“虐童案”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16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遂召开了由各界代表组成的审查逮捕听证会,就是否应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所谓“审查逮捕听证会”,是指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审查逮捕案件,向诉讼当事各方及社会公开展示案情,就是否有逮捕必要,听取意见并依法作出决定的办案方式。

        听证会上,承办案件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受害儿童的生母系表姐妹关系。2013年6月,李某某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受害儿童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

        养母李某某虐待儿子的更详细的情况也在听证会上得以展现。据检察官介绍,2014年6月以来,李某某因为教育问题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

        办案检察官说,2015年3月31日晚,李某某再次“因(儿子)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接着,辩护律师宣读了李某某的致歉信。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事出有因,事后后悔,孩子的亲生父母也给予了谅解。”一位从事律师职业的省人大代表认为,处理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案件要慎重。

        有一位与会的法学专家说,逮捕是保障刑事诉讼过程顺利进行的手段,适用逮捕措施应该从是否有妨碍诉讼的行为角度考虑,“不逮捕并不意味着无罪”。同时,整个案件的处理一定要“从对小孩最有利的角度来考虑”。

        但是,也有社会学专家表示,从警示、教育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该案应该“从严处理”。

        浦口区检察院人士向澎湃新闻介绍,“绝大多数与会人员”倾向于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不适宜适用采取逮捕措施。

        16日晚间,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个别参与上述听证会的人员,对方均不愿意详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丈夫、江苏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施姓律师也没有接受澎湃新闻的采访。

        浦口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将综合此次听证会各方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也意味着,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最迟将在4月21日作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批捕的决定。

        据了解,一旦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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