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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污染事故“火速”处理环保局长,公不公平、冤不冤?

澎湃新闻实习生 贺梓秋 梁月静 记者 薛小林
2015-04-18 17:5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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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威远县召开“4.10”煤气冷凝水溢出事件新闻发会。 华西都市报 图

        又一个地方环保局长在群体性事件中“倒下”。

        4月10日,四川威远县发生煤气冷凝水溢出事件,随后引发当地居民抗议,部分人员聚集甚至出现打砸现象。4月15日,威远县委、县政府决定,暂停县环保局局长陈海辉职务,由副县长谭斌负责县环保局工作。

        “一般出现环境问题,都会首先问责环保部门。相对来说,这是一个普遍现象。”一位环保领域资深人士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只要出事,环保局长肯定是随时会受处分的,但一般的环境事件可能也就止步于处罚环保部门了”。

        “以前的概念太笼统,到底怎么样才算失职?怎样才算尽职?这应该是全国环保干部的困惑。”湖南一基层环保局副局长王冬(化名)向澎湃新闻坦言,环境事件有偶发性,并且很多时候都由安全生产事故引起,并不是日常检查可以避免的,而威远煤气冷凝水溢出本身就是一个安全生产事件。

        今年1月,青海省环保厅副厅长张蓝青就曾表示,一出现环保问题就拿环保部门说事,不利于污染问题的解决。如果该做的都做了,能做的也做了,结果还是被问责,于法不公,于情不通,于理不容。

        事实上,在一些因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火速”处理基层环保干部常被用来作为平息事态的手段,因此,也有部分环保人士甚至环保系统官员认为这些基层环保干部成了“炮灰”,背了“黑锅”。

 “不辞掉几个环保局长,不足以平民愤”

        污染问题被曝光,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基层环保官员被处理并不新鲜。

        4月6日,央视曝光江西省彭泽县矶山化工园区化工企业污水直排长江,当天县委县政府即召集了相关部门部署整改,次日启动追责程序,县环保局园区分局局长刘某被停职,3天后,9家涉事企业才因违法排污被停产并立案调查。

        2014年9月,河南获嘉县中新化工厂散发出“臭味”,大量民众自9日起聚集至当地政府抗议。几天后,获嘉县环保局长因监管失职被停职,涉事公司党委副书记与总经理在3天后才被处分。

        同年9月,宁夏中卫市腾格里沙漠一企业非法排污被曝光,中卫市政府第一时间关闭污染企业,并对市环保执法支队队长免职,对市环保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和环保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停职检查。

        在诸多“环保局长停职”的处理背后,王冬向澎湃新闻坦言,“这应该是全国环保干部的困惑”。

        “以前的概念太笼统,到底怎么样才算失职?怎样才算尽职?”王冬认为,环境事件有偶发性,与安全生产事故有连带性,并非日常检查可以避免,“比如某地监管松懈,可能一年内都没出大事,但另一地虽尽职尽责,但出现污染事故就被处理了,这也是不公平的。”

        2015年1月,青海省环保厅副厅长张蓝青曾在该省“两会”上发言称,当前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只要一发生污染事件,就认为是环保部门的责任,甚至认为环境质量的恶化是环保部门造成的。

        张蓝青说,发生血铅事件骂环保;河水脏了臭了,还是骂环保;连垃圾围城这样的城市管理工作,也骂环保;赶上雾霾,更是指责环保。甚至是发生污染事故后,不辞掉几个环保局长、处长、科长等,不足以体现对问题处理的重视,不足以平民愤。所有环境污染事件,无论环保工作者尽责与否,均有问责,一个不落,几乎每发生一起环境事件,在处理责任企业负责人的同时,都有环保官员被追责。环保部门别的职责不敢说履行得好不好,但有一个是绝对好的,那就是替人挨了很多骂。

        此前,环保系统岗位常被认为“性价比不高”。2014年12月17日,环保部主管的《中国环境报》曾梳理近20年全国环保部门一把手的任职去向。其中,99位环保厅(局)长先后卸任,26位转任其他部门或交流到地市,70%以上非政府组织等岗位继续工作直至退休,真正意义官升一级的只有1位。

        文章分析认为,环保部门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组织选才用人没有向环保部门倾斜,优秀领导干部也不愿来工作——对环评、执法、总量考核说“不”的权力,实际是得罪人的权力。

        同为环保部主管的“环境保护”微信公众号,曾在3月23日刊发一封来自基层环保局长的匿名信。这位任职近10年的基层环保干部在信中忏悔:曾立志要守住蓝天清水的自己,最重要的工作却是招商和公关,帮企业跑环评,应付上级检查。

如何“尽职免责”

        前述环保领域资深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如果一味地把责任放在环保工作者的身上,对环境执法的能动性不是一件好事。”

        张蓝青认为,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环保部门该做的和能做的都做了,理应认为环保部门尽到监管责任,应当免责或至少应减责,这与严格执法并不矛盾,恰恰是对法律尊严的保护。

        张蓝青称,环保部门个别工作人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甚至是更恶劣的腐败行为,执法犯法屡有发生,对污染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这种人,是坚决不能袒护,不能纵容,必须严肃追究和问责。但问题是由于缺乏尽职免责规定,一些履行了自身职责却依然没能阻止污染事故发生,也可能被问责。由此严重的影响了尽责人员的积极性。如果该做的都做了,能做的也做了,结果还是被问责,于法不公,于情不通,于理不容。

        对此,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秦鹏建议,环境污染的领导责任,可建立动态的关联机制和终身追责制,分清污染中不同任期领导各自的责任的大小,进行相应追责。

        事实上,环保系统也在各地进行“尽职免责”的尝试。

        例如,湖南省委、省政府在4月联合印发《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确立了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要求做到既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和违法犯罪的责任,又依法保护工作人员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新环保法同样对环保主管部门的“失职”行为做了清晰的划分。

        其中第68条明确规定,环保主管部门若存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等9种行为,相关负责人都将以“失职”论处,以落实环境问责。

        秦鹏则认为,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要通过问责地方政府一把手及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树立危机意识,层层倒逼,强化环境保护的部门责任、企业责任;适时建立环境领域的党政同责制度,划清党委与政府的环保职责,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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