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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卫视称台标被侵权,一审维权胜诉获赔200万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04-22 21:1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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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旅游卫视的台标,下图为爱美德公司使用的图标。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旅游卫视诉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爱美德公司”)台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爱美德公司立即停止宣传、使用侵权商标,赔偿旅游卫视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两百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和鉴定费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原告旅游卫视诉称,2003年,旅游卫视委托北京一家设计公司设计了台标,并于2004年7月正式启用该台标。同年8月,旅游卫视还与台标设计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取得台标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旅游卫视称,2013年,该台发现爱美德公司已于2005年3月擅自将台标结合英文“Travelhouse”用在18类旅行包等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并于2008年11月获准注册。此外,爱美德公司还于2008年1月将其台标单独用在18类旅行包和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准注册。此后,该公司通过京东公司及其他大型网络商城向公众宣传和销售,销售量和违法所得巨大。

        旅游卫视认为,爱美德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台标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百万元。

        判决书显示,爱美德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标是其独立设计的,且涉案商标与原告的台标在图形外观、图形排序、图形组合、颜色、详细参数等方面存在不同。

        爱美德公司还辩称,其未接触到原告的作品,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就其台标享有著作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台标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与设计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了原告享有涉案台标的著作权。被告爱美德公司所使用的图标与原告台标在整体上比对,外形视觉上差别比较细微,具有较高的近似性,故被告所使用的图标与原告的台标构成实质近似。

        法院还认为,被告爱美德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够证明涉案图标系其独立创作完成且使用在先,故不能认定其就涉案图标享有著作权。

        4月22日下午,旅游卫视称,法院判决生效至今已三日,尚未接到爱美德公司上诉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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