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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新修改:未经同意,乱发电子信息广告最高可罚3万元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04-24 13:3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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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东方IC 资料

        广告法修订草案再做修改。

        4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拟提请表决事项,法律委员会将关于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提交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中提到,对以电子信息方式违法发送广告的,由“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会议日程,4月24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将表决广告法修订草案。

广告中也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

        报告中提到,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广告中也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增加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烟草广告的限制,应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不能脱离实际,赞成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规定;有的认为,烟草企业在销售渠道内进行产品介绍,是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属于广告。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和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利用其他广告宣传烟草制品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了烟草制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利用其他广告宣传烟草制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改作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也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相关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同时将相应的处罚由“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页面弹出广告违法最高可罚3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定该项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针对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实践中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各地执法规范和标准不一。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在修订后的广告法出台后,应当加快统一执法规范和标准,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确保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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